常見法律諮詢Q&A—監護權與扶養篇
監護權申請
我太太曾將小孩摔倒在地上(但沒有驗傷單),且也無穩定收入,我想在監護權官司中爭取小孩的監護權,不知道有哪些該注意的地方?
太太1個月前和我父親吵架,我的父親被太太抓傷,請問如果我聲請保護令,對未來爭取孩子監護權是否有幫助?
我想和女友分手,她卻要求我付贍養費,並將子女監護權歸她所有,但我不想答應她的條件,且她長期吸毒,我擔心會對小孩有不好影響。但之前我收玩具時不小心摔倒小孩,而女友帶小孩去驗傷且對我提告家暴成立;我替女兒洗澡時親女兒屁股,也被女友提告性侵成立,且她還告我欠她家人500萬,現在我很想爭取子女監護權,請問我可以怎麼做?
監護權改判
離婚訴訟結案後監護權已判給前妻,但前妻曾有兩度表示無法管教,雖然沒有錄音,但我仍覺得前妻管教不適宜,請問我是否可針對離婚和監護權的部分再進行上訴?或我可以要求將監護權改判給自己嗎?
探視權及扶養費
我現在因保護令無法和子女會面,請問要如何聲請探視權?
倘若保護令的內容是禁止您與子女接觸、通訊及騷擾,那麼您將無法探視子女。但如果保護令的內容只限制您不得與您妻子接觸、通訊或騷擾,並無針對子女之部分,則您可以依照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程序,向當地家暴中心提出申請。當然亦可透過家屬與您妻子聯絡子女會面的方式,並要有公正人士在場,以免日後被誤會您違反保護令之疑慮。
關於撫養費您可以用孩子的名義(您擔任孩子法定代理人)向前妻請求給付子女撫養費。而給付標準,若有協議約定,則按協議約定支付;若無約定,目前實務見解多數認為:依照行政院主計處每年所公布之全國各縣市消費支出標準計算撫養費較為合理。一般而言,以台北市為例,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約新台幣24000元,如夫妻平均分擔,則每人每月應付約12000元。
而縱使監護權歸屬他方後,未享有監護權的一方,依民法第一0五五條第五項及非訟事件法第一二七條第一項,仍可能享有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至於面會交往之時間、方式及地點,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另外,當有監護權一方故意不予他方探視或阻擾探視時,他方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