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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作者: 甚麼是"法輪大法"? 日期: 2013.05.16  天氣:  心情:
兩岸所簽協定18條,其中只有2條經立法院審過,其他16條,逾期限立院未審生效,所以現在處理兩岸關係,有大量行政命令而非法律。

這會有什麼問題?

舉例來說:如果今天有外國銀行負責人捲款潛逃,違反《銀行法》;如果今天有本國銀行負責人捲款潛逃也是違反《銀行法》。

但如果今天有大陸銀行負責人捲款潛逃呢?並沒有相關的法規定其刑罰。雖然可以用侵占罪處理,但相關的銀行法規定就不見了。

雖然有關大陸銀行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有說,本辦法中沒有訂的,準用外國銀行之規定。

但是因為這是行政命令,依據「罪刑法定原則」,行政命令不能創設刑罰,所以即便這麼寫,還是沒有辦法適用銀行法的相關罰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不只是單純的「統獨」或「藍綠」問題,而是臺灣與大陸有越來越多接觸的此時,不管你支持「統或獨」、「藍或綠」,都沒有辦法迴避的現實法規問題。

今天內政委員會正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修正案,歡迎大家一起關心。

線上收看IVOD:http://ivod.ly.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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