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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關於隱瞞兇宅賣屋,板院最新判例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1.03.17  天氣:  心情:

       關於隱瞞兇宅賣屋,板院最新判例。-『隱瞞凶宅賣屋 法院判還購屋款』**本文摘自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3/16 19:52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6日電)廖姓女子在民國95年賣新北市板橋區的房子,遭買家發現房屋為凶宅而退訂。廖女去年故技重施,隱瞞事實賣屋,遭另1買家提告。高院判決廖女要將購屋款全數還給買家。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廖姓女子在民國95年賣新北市板橋國泰街的房子,被買家查出曾有女子因感情糾紛,在屋內燒炭自殺,嚇得退訂。廖女去年1月間故技重施,又找上房屋仲介賣屋,1名王姓男子購屋付了新台幣160萬元後,經鄰居告知,才發現房屋為凶宅。


 


   王男認為廖女惡意隱瞞房屋為凶宅的真相,氣得告上法院。法院一審認為,廖女當初賣房子時未盡告知義務,且應負擔房屋的「瑕疵擔保責任」,判決廖女還王男160萬元。


 


   廖女不服上訴至二審,高院仍維持一審認定,判決上訴駁回,廖女須將160萬元還給王男。全案可上訴。10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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