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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有關於台灣高鐵『勞資糾紛』,高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1.03.17  天氣:  心情:

       有關於台灣高鐵『勞資糾紛』,高院最新判例。-『開除進駕駛艙服務員 高鐵勝訴』**本文摘自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11/03/16 04:11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灣高鐵女服務員蔣女被指因好奇之故,違法進入高鐵駕駛艙,被公司解僱,蔣女不服打民事訴訟,一審以蔣女未影響行車安全,判蔣女勝訴,應讓蔣女復職,且須賠償其損失;不過,高等法院認定,為行車安全起見,台灣高鐵已再三要求服務員不得隨意進入駕駛艙,蔣女違規情節重大,昨改判台灣高鐵勝訴,蔣女仍被解僱,也不必賠償。全案可上訴。


 


未影響行車 一審原判復職


 


       去年3月22日,女服務員蔣女因為欲感謝駕駛員葉君傑的協助,也好奇想一窺駕駛艙,葉通融讓蔣女進入駕駛室,蔣女因而被解僱。蔣女認為,她當時坐在駕駛座後方督導的位置,未與葉君傑說話,列車也沒有任何不正常操作情形,抵達台南站即下車,並無影響行車安全,公司不應解僱她,打官司訴請判決解僱無效,並給予賠償。


 


高鐵強調解僱完全合法


 


      台灣高鐵反駁說,高鐵列車是以時速300公里高速行駛,駕駛須全神貫注於行車安全,並隨時處理突發狀況,另駕駛艙狹小,無關人員可能有誤觸內部儀器的風險,已多次對服勤員作重點宣導,蔣女明知故犯,嚴重影響列車行駛、乘客安全及企業形象,解僱完全合法。


 


士    林地院認為蔣女未影響行車安全,判台灣高鐵敗訴,雙方聘僱關係仍存在,也應按月給付蔣女33000多元直到復職為止,並支付7600多元損失。


 


      但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後,高院合議庭認為,台灣高鐵在「高速鐵路列車駕駛艙通行管制辦法」中已明訂,獲得授權人員才得進入駕駛艙,且台灣高鐵勤前教育重點宣導服務員不得進入駕駛艙,且駕駛艙門口貼有「禁止進入」的告示牌,認定蔣女違規情節重大,改判解僱有理,且高鐵不必支付蔣女任何的費用。


 


     至於駕駛員葉君傑被台灣高鐵解僱,去年士林地院審理認為,高鐵逕自解僱葉違反比例原則,判高鐵敗訴,需給付葉55萬多元,此案已上訴高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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