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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行政院勞委會針對今年五月一日勞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1.04.24  天氣:  心情:
       『行政院勞委會針對今年五月一勞動勞動節之補休解釋-遇週日 勞工有條件補假 』**本文摘自自由新聞網更新日期:2011/04/23 04:11 -**
     〔自由時報記者翁聿煌新北報導〕今年五月一日勞動節正好是星期日,不少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關切是否有補假事宜,市政府勞工局長高寶華昨天解釋,如果勞資雙方約定例假日為星期日、且兩週工時達八十四小時,就應補假一天;若兩週工時低於八十四小時,並已協商將勞動節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即無需補假。 半年內補休 高寶華補充,補假時機不一定非要隔天五月二日立即補假,事業單位可於半年內讓勞工進行補休。如果勞工朋友還是有疑問,可來電02-29603456分機6530至6531洽詢。 約定週日為例假日者 勞工局提出以下判斷原則供勞工朋友參考: 一、若星期日為勞雇雙方約定的例假日: (一)事業單位所訂工作時間為法定工時兩週八十四小時制,五月一日適逢星期日,應補假一日。 (二)事業單位所訂工作時間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如兩週八十小時制,每日工時八時,週休二日),五月一日適逢星期日,若事先已約定將勞動節調到休息日(如星期六),則沒有補假問題,如無經過調移,仍應補假。 二、若事業單位採輪休制,星期日屬於一般工作日,不是勞雇雙方約定的例假日,則五月一日仍應休假,但沒有補假問題。若事業單位因營業因素,需要勞工於勞動節當日出勤者,則應再加發一日工資作為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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