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新北市一輛救護車出勤搶救命在旦夕的老婦人,途中卻遭一名台大歷史系的蕭姓博士生開車阻擋,甚至比出不雅手勢挑釁,導致老婦人送醫後不治。此事引發輿論批評,立委也提案要求加重相關罰則。
立法院院會3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未來汽車駕駛人如果不避讓發出警號的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除了依現行條文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外,還將被吊扣駕照3個月。
民進黨立委葉宜津表示,雖然「刑法」已經有不避讓緊急救護車輛的處罰規定,但期盼藉由吊扣駕照等較嚴厲的處罰,建立社會大眾避讓緊急救難車輛的觀念。她說:『(原音)「中指蕭」事件是緩起訴再加上罰6萬新台幣的罰鍰,還有80天的公益服務。但是我們認為除了這樣的處罰以外,另外還有一些是過失,除了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現行的行政罰以外,我們再加上不論他是故意或者過失,不避讓救護車輛或者消防車輛,我們都予以吊扣駕照3個月。』
另一方面,現行法條對臨時停車超過3分鐘訂有罰則,修正後增訂接送行動不便者上下車,不受臨時停車3分鐘限制,以尊重身心障礙者行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