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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是一直永遠投胎當人??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鏡花水月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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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誰是犯罪的現行犯??
作者: 翁阿home 日期: 2015.07.27  天氣:  心情:
(1)

http://www2.tvbstv.com/entry/608335

https://tw.news.yahoo.com/%E6%95%99%E8%82%B2%E9%83%A8%E6%8F%90%E5%91%8A-%E8%97%8D%E5%A7%94%E8%B4%8A%E5%90%8C%E4%B8%8D%E7%B8%B1%E5%AE%B9-105433726.html

上述是學生被捉的畫面??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8%91%E6%B3%95.htm
上述是刑法全文~

(2)有人說:學生進教育部捉(( 課綱違法調整的現行犯 ))?? 結果反被包庇現行犯的警察捉?? 另外也有警察說:( 學生涉嫌違法306條的有人看管的建築物,然後勸阻不聽?? ), 還有毀損罪? (教育部)有物品毀損? (學生或記者)也有物品毀損? 到底誰對? 誰錯? 我也不知道吶? 呵呵......

(3)假設有人追違法的小偷現行犯,追到教育部裡面,會不會被告"侵入住宅"呀? 同樣的道理,(課綱調整),到底是不是(合法)的?? 如果是合法的,代表警察說得對? 如果(課綱調整)不是(合法)的? 那代表學生對? 而警察錯? 而警察是包庇違法現行犯的現行犯? 呵呵....我也不知道吶? 要調查清楚一下事實真相吧? 在資訊統統(都充份揭露)後,(過半數人民)的意見,才是(真正判案)的標準?? 呵呵....或許吧? 呵呵.....

(4)請問警察可以凌駕(新聞採訪自由)之上嗎??

(5)有人說:如果(( 課綱更改 )),程序是不合法? 是有問題? 15個人投票,8個人反對,這樣叫"贊成通過"?? 那當初相關的會議或公文...等等,怎麼通過的? 那中間會不會有偽造變造(公)私文書罪?? 或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或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 ...等,為什麼沒有總統候選人說:我一上任,就把錯誤的,統統改回來?? 並懲罰當初所有違法的人?? 如果總統候選人,沒有魄力改革? 何必選他(她)當總統?不是嗎? 如果連這點魄力都沒有? 還能改革什麼?  呵呵.....或許吧?

(6)有人說:如果一個國家的公務人員,都分不清楚什麼是合法? 什麼是事實? 那對於國家,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 呵呵....

(7)有人說:做事的(正當性)是很重要的~ 像"殺人"這個行為,本身無法判斷對或錯~ 像為了(搶劫去殺人),就是"錯的~ 國軍為了抵抗別國的主動侵略,奮勇(殺敵),就是"對的"~ 但如果國軍在奮勇殺敵的同時,又去"凌虐"戰俘,這就是"錯的"~ 對與錯,會隨著你陸續行為不斷地(做錯),而(遞減掉你的正當性)~ 正當性遞減到一個程度之後,對的,就會變成錯的~ 當然,不斷地(做對)事情,也會不斷地(增加你的正當性)~ 這也是(大部份過半數的人民),用(智慧)都能判斷出來的~ 而過半數的民意,就是答案~ 如果法官的判決,與多數人民的民意背離,那法官就是錯的,如果法官你知道的事實真相(比別人多),那就請用(較多的事實真相),來說服(過半數)的人民~ 呵呵.....或許吧?

(8)有人說:修改"歷史"課綱的人,裡面修改歷史課綱的人,居然沒有一位是"歷史"學系畢業的?? 是不是屬實呀? 這樣會不會有點瞎?? 說什麼是民進黨的課綱? 修改前的課綱叫什麼名字? 不是叫"101課綱"嗎? 民國101年是誰執政呀? 不是馬政府嗎? 不管是(修改前)的課綱,或是(修改後)的課綱,統統都是(( 馬政府的課綱? )), 不是嗎? 你都執政幾年了? 什麼時候又關民進黨什麼事了?? 曾幾何時,被指派的官員要負責? 教育部長是(民選)的嗎? 他有(實權)嗎?  不是總統才是民選的嗎? 為什麼老是被指派的官員, 搞爛了一堆事之後,民選的,統統不用負責? 那民選的,選你,幹嘛? (( 民選的,都跑哪裡去了? )),難不成將軍打戰,打輸了,可以叫班長負責嗎? 當然不行呀~ 如果班長要負責,那乾脆叫班長當將軍,不就好呀? 不是嗎?誰敢負責? 我們就選他當總統,好不好?? 到底誰是主管呀? 到底誰是(民選的總統)呀? 民選的總統,可以指派3000多個官位,結果被指派的,做錯事情,(( 民選的總統,可以不用負責? )),這樣對嗎? 課綱到底誰能決定? 當然(民選的總統)決定的呀,為什麼(決定者),可以不用負責?? 如果你說:民選的總統無法決定課綱? 那下次如果我選上總統,我決定給你看? 好不好? 呵呵..... 別想再用藍綠對立,激化選情,來獲得選票? 好嗎? 藍營,佔台灣人口不到5%,綠營也不到5%~ 你把台灣剩下的90%的人民,擺在哪裡?? 別把剩下90%的人民,當白癡耍? 好嗎? 呵呵....

(9)有人說:贊助1400多元的雨傘,叫贊助很多? 那台聯呢? 不是更多嗎? 呵呵...或許吧?

(10)有人說:課綱(微調)本來是應該"改錯字"? 結果變成"改內容"? 還有歷史寫:2012年國民黨"擊敗"民進黨?? 這種用詞"擊敗",好嗎? 另外,有人說:20萬本(新課綱)的書,已經印好了,這種錢不賺不行?? 所以,新課綱一定要通過? 課綱是一綱多本的一綱,永遠只會有一個版本,所以,根本沒有新舊並行的問題,因為新的一出來,舊的就會自動廢掉? 所以,新.舊課綱並行是騙人的話? 我不知道吶? 呵呵....或許吧? 既然文字有問題,程序也有問題,應該要"暫緩實施"才對,不是嗎? 而且,好像審課綱"程序"一審也被判"違法"? 不是嗎? 有問題的課綱,為何不能"暫緩"實施?? 如果15人投票,8人反對是屬實的話,那怎麼會說:贊成通過? (贊成通過)有寫在會議記錄,或文件,或文書上嗎?如果有的話,有沒有違背刑法213條? 214條? 7年以下有期徒刑?公文書不實登載? 犯罪現在進行式? 一行為一罪一罰?我不知道吶? 或許吧? 呵呵......

(11)替林同學哀禱中......

(12)有人說:誰都不能代表亡者講話,因為亡者也有親朋好友一大堆,如果很多人都意見不同,那要以誰的話為主? 而且,代表亡者講話的人,有擲筊問過亡者嗎? 亡者同意嗎? 只有亡者以前自己寫過的東西,才能代表他自己~ 誰都不能代表他~

(13)有人說:以因果來講,如果相關有權責的公務人員,讓學生莫名其妙輕生~ 那這些相關有權責的公務人員,自己後世就有一世,自己也會莫名其妙的輕生,因為作用力等於反作用力,如果公務人員當初"是故意"要讓人輕生的,那這位公務人員會因為這種"壞念頭",物以類聚的投生,死後先下地獄,地獄受苦期滿後,再來享受一次自己輕生的果報~ 如是因,如是果~ 欲問來世果,今生作者是~ 如果自己會下三惡道,也統統都是自己的問題,跟別人一點關係都沒有,因為宇宙間的所有因果,不論好.壞,全部統統都是自作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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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如下: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巨蛋造成捷運毀壞? 或巨蛋造成古蹟毀壞? 算不算這條罪? 如果算,檢調單位不辦,故意叫共犯? 非故意叫瀆職? 刑法125條? )

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 如果造成古蹟毀壞,或捷運毀壞,該追訴或處罰,結果沒有追訴或處罰? 處7年有期徒刑? 而且,一行為一罪一罰? 如果新任的後幾任總統,硬要辦公務人員瀆職罪? 他們閃得掉嗎? 呵呵....我不知道吶~ 呵呵... ))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民間??)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家??)

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教唆者?? )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教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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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有人說:如果不是黨主席,卻手中握有(黨產的使用權)?? 這樣子算不算是("侵佔"的現行犯)呀? 還有幫兇? 現行犯檢調不捉? 捉小(課綱?)放大(侵佔?)? 我不知道吶? 瀆職罪? 而且,黨產來源也有問題? 像政府的土地接收,被轉為私人接收...等等? 中間也有"贓物"罪的問題? 5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且,一行為一罪一罰? 我不知道吶? 或許吧?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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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也有人說:一整年沒工作收入的人,收入是(零)的人,政府強收健保費一年約9000元左右,剝奪人民的生存權,是違背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生吃都不夠了,哪來的錢繳健保費? 同時也違背了刑法第129條(違法徵收罪):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憲法規定要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權),而你公務人員,卻違背憲法第15條,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健保費-- 1年約9000元左右",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且,一行為一罪一罰? 呵呵....或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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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有人說:如果法院遇到有爭議的事情時,或許可以使用50人陪審制(身份證隨機抽樣),用(過半數)人民的意見為(意見),或許可以解決這些爭議! 不然,面對同一件事實,一.二.三審法官,答案都不一樣,那就麻煩了? 用電子投票也可以更省時間? 呵呵...或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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