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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行政院昨日最新修正法規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1.06.03  天氣:  心情:

      行政院昨日最新修正法規-『黑心可囚5年 罰千萬 新法 罰不到昱伸賓漢』**本文摘自蘋果新聞


 


2011年 06月03日

       【徐珮君、林益民╱台北報導】塑化劑污染食品,嚴重影響民眾健康,行政院會昨火速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對製造、加工、販賣有毒及有害食品的黑心廠商加重罰則,從現在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提高20倍,最高可以罰600萬元,情節重大者,可撤銷公司或工廠登記。
至於因此導致危害人體健康者,更提高刑度到5年以下徒刑,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


     1罪1罰最高30年


        該草案將送立法院審查,但這項修法不適用塑化劑製造廠商昱伸與賓漢公司。法務部次長陳守煌說,因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只能依舊法處理。
行政院副院長陳冲強調,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最高只有3年以下刑責,但《刑法》採一罪一罰,最高合併刑責可達30年,且《行政罰法》規定,若按個別法規處罰後仍有不足,可根據廠商所得不法利益處更重罰鍰。
法務部長曾勇夫也說,可考慮適用《刑法》191之1條俗稱「千面人條款」的公共危險罪偵辦,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而致死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重刑)。


未用千面人條款


       但士林、板橋地檢署偵辦黑心起雲劑專案小組卻與曾勇夫唱反調,認為賓漢陳哲雄等人可能無法適用,千面人條款是用於產品製造後遭人下毒,與食品製造過程加黑心起雲劑不同,目前並未用千面人條款偵辦。


   《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重點


◎第31條:製造、加工、販賣、輸入、輸出、調配有毒及有害人體健康的食品,處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
.說明:目前對違法者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才廢止證照,難以遏止重大犯行,修法加重處罰。
◎第34條:製造、加工、販賣、輸入、輸出、調配有毒及有害人體健康的食品,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上述罪行,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00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故意於食品中添加有毒或有害健康物質的行為,屬嚴重犯罪行為,目前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90萬元罰金,修法提高刑度及罰金,遏阻不肖廠商。
資料來源: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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