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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買賣房屋應具備之証件
作者: 與仲不同 日期: 2010.10.16  天氣:  心情:
1.買方:
(1)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或身份證影印本)五份。
(2)普通印章。
2.賣方:
(1)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或身份證影印本)四份。
(2)印鑑證明二份。
(3)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地價稅單正本。
(4)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5)印鑑章。
財產交易所得稅 ▲
1. 如果您出售房屋有虧損的情形,依照「財產交易損失」的規定,可以由所得稅中扣除,但是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所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如果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可在以後三年內的財產交易所得中基續扣除。
2. 您出售的如果是自用住宅,而您在兩年內又另購價格較高的自用住宅,則您售屋時所繳的財產交易所得稅額,可由綜合所得稅中扣抵或是退還。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都可以適用。
3. 自民國75年1月1日之後,納稅義務人因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的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時,若所購新屋價格超過所售舊屋之價格,則已繳之交易所得稅,可自新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之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此項規定於先購後售時亦適用之。
4. 若將房屋出售給受扶養親屬,重購自用住宅則不能扣抵所得稅。)
重購退稅之規定 ▲
1.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左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o 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o 自營工廠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於其他都市計劃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o 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2.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土地或土地始被徵收者,準用之。
3.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4.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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