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的基本人權, 均受保障; 然而台灣依舊存在許多不符合國際趨勢、 甚至侵害人權的法令與制度,亟需改進。
有一種刑罰,雖看似男女一視同仁, 但最大受害者卻是女性──這是我國《刑法》中的通姦罪。 官曉薇曾分析一九九九年到○五年法院裁判,發現被告通姦的丈夫,有五○%被撤告, 但被告通姦的妻子,只有二三%被撤告,因此,即使丈夫被告通姦的人數多於妻子, 最後妻子被定罪的人數(二○九人)多於丈夫(一八一人)。 此外,外遇丈夫被提告的人數只有二一○人,而女性第三者則高達三四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