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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愛滋大國台灣
作者:
更好的自己
日期: 2017.05.30 天氣:
心情:
目前《民法》規定,列舉一男一女的結婚,然而這絕對不是全稱規定,因為至少還有血親的限制、年齡的限制等等。即或沒有規定到一男一男、一女一女的結婚。但不能夠說原本規定是錯的、是違憲的。因為在《民法》的條文中,並沒有限制同性不能夠結婚。亦沒有否定、剝奪同性婚的規定。
照邏輯思考來說,異性婚與同性婚,並不是互斥。而按照寬容的民主精神,對不一樣的性取向(sexual orientation),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無性戀,是應該都被尊重。這裡並不是平等原則的問題,而是尊重個別的性取向。對此,此次大法官解釋,認為是違反平等原則,並不恰當。
由上可知,異性婚、同性婚,並不是對立的命題。職是,在目前《民法》沒有規定同性婚,應該是增列規定即可。而不是逕自認為目前的異性婚規定,構成違憲的效果。因為沒有邏輯可謂,一男一女的結婚規定,有違反《憲法》可言。對此,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48號,顯有立論的不適當問題,更涉及邏輯推論的疑義。
《民法》第980條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其實,按照這條《民法》,根本沒限制同性婚。而違反《憲法》規定,指原本法律是違憲的,對於違憲的部分要廢棄、要改變。但是《民法》規定,有限制同婚嗎?既沒有限制同婚,則違憲在哪裡?
《民法》第980條並沒有違憲,因為《民法》並沒有限制同性婚。但是如認為讓同性婚,能有結婚的適用,則應該增加規定即可。而應否增加,屬於立法權的範疇。此次釋憲文,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就認為是違反《憲法》。但是違反《憲法》的法律規定,竟然是異性婚的規定。
但對於《民法》有無違反《憲法》,要清楚指出《民法》的違憲規定安在。具體言之,所謂違憲的《民法》,其前提要件,應該是這《民法》規定,出現有否定、剝奪、限制同志婚姻的規定,才會發生牴觸、違反《憲法》的自由的可言。反之,如果沒有這個前提存在,那又何違反《憲法》之有?
而宣告異性婚的規定違憲,就可能要進入同性婚合憲的大前提,可能這種意識形態下,展開大行革命時代,即要改變多元化的社會,進入異性婚被差別待遇的另一個不安的時代。這個就是大法官,不尊重既有的異性婚文化,而以挺同、反同的是非題選項,處理這個文化多種層面的爭議(其實,應該是補充問答題)的不當!
大法官要宣告違反《憲法》的《民法》,不能夠即自行擴張,甚至自己認定,無中生有,認定《民法》有限制同婚,但在哪裡?這個是基本的邏輯思考。此亦是不構成違憲,竟然被導入違憲的結論,而出現邏輯推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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