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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櫥窗:行政院院會最新通過『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0.10.23  天氣:  心情:
法律櫥窗:行政院院會最新通過『證交法修正草案』***『《金融》內線交易免責抗辯權,須事前即訂立買賣契約 』***本文摘錄自中時新聞網《金融》內線交易免責抗辯權,須事前即訂立買賣契約
2010-10-21 08:07 時報資訊 【時報-台北電】
行政院會今天將通過證交法修正草案,新增訂內線交易「免責豁免條款」,讓涉嫌內線交易的上市櫃公司董監事或股東,必須在實際知悉重大消息前,即與買賣委託人訂立買賣契約的人,才能享有免責抗辯權。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豁免條款事前契約記載內容十分嚴苛,事後契約屆滿後,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須公告契約內容,供各界檢測,以證明不是以簽訂約規避內線交易,前置控管或事後檢驗均比美國嚴謹、嚴苛。

  這次157-1明訂,上市櫃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股東等能獲悉重大訊息的行為人,或消息受領人(例如專業會計師、律師),若基於買賣股票需求必要(例如繳稅、繳交子女學費),必須在獲悉重大消息前先簽訂契約。


  此外,若董監事、股東等人如訂定買賣有價證券價格、數量或金額區間過大,可操作彈性較大,也視為有意規避內線交易規定,不得作為抗辯事由。(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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