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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申報遺產稅知多少
作者: 與仲不同 日期: 2010.10.17  天氣:  心情:
 
一.被繼承人的免稅額多少: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為新台幣7,000,000元,如係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經提出其死亡服務機關出具的執行任務死亡證明書者,加倍扣除,即免稅額為14,000,000元。

二.可以扣除的項目有那些?申報時應檢附什麼文件?
1.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2.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姿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請檢附戶籍謄本。
3.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整。請檢附戶籍謄本。
4.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殘障福利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五百萬元。請檢射殘障手冊。
5.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請檢附戶籍謄本。
6.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年,應追繳應納稅賦。請檢附土地分區使用證明,無訂立三七五租約證明,地籍圖及詳細位置圖等。
7.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之八十「前六年」,百分之六十「前七年」,百分之四十「前八年」,及百分之二十「前九年」。請檢附前次繼承已繳納遺產稅的證明書影本。
8.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那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而由繼承人於其死亡後代納者。
9.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請來附債務證明文件,如係被急承人重病期間之舉債,應敘明債務發生之原因,並證明其用途。
10.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免附證明文件。
11.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12.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應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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