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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櫥窗:債券溢價相關抵稅裁決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0.10.23  天氣:  心情:
債券溢價不得抵稅 業界質疑
2010-10-07 01:10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業界對債券溢價攤銷案提兩大質疑

 近5年多來,國內外金融保險機構為了溢價購買債券的攤銷數額,應否課稅與國稅局打起行政官司。但是迄今為止,最高行政法院已經判決確定的51件此類爭訟,納稅人(業者)統統被判決「敗訴」;納稅人官司打輸、稅也都繳清了,但是最不能理解的是,法院是以「證券交易損益」,不得自應稅項下扣除,判納稅人敗訴,納稅人普遍不服判決結果。

 據統計,有關債券溢價攤銷數應否課稅的爭訟,在高等行政法院審結宣判的案子,迄今已有87件,其中有6件判決納稅人「勝訴」,其他81件都判敗訴;而這87件案子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的已有51件已經判決,結果是納稅人「全部敗訴」。

 由於發生爭議的課稅期間,追溯到民國87年到96年修法前,因此法院正在審理的還有多少件、以及業者還在訴願階段,目前無法掌握確切數字,但單就高等行政法院審結的87件而言,涉及的稅款估計在30億元,對人民財產的權益影響至鉅。

 一家曾在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階段打贏官司的業者指出,當時的合議庭認定「在利息收入項下扣除債券溢價攤銷」,才能真正反應業者稅負的經濟支付能力,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因此判決該金融機構勝訴。

 業者指出,可惜的是,上級法院將六件在高等行政法院勝訴的案子悉數推翻。

 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判決認為,將債券溢價攤列為利息收入的減項,列為當期公司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損益的基礎,除了有違稅捐行政一致性的處理原則,也容易導致「操縱損益」,造成了原屬免稅證券交易損益項目的成本,轉換在每年的「應稅利息收入項下減除」,規避負稅的投機行為,不符實質課稅的公平性原則。

 一位曾經受託為業者打此類官司的律師指出,如果業者要「規避稅負」作投機,業者其實可把債券的票面利率打得很低,例如年息0.01%,實際上就會發生業者只要認列極低的利息收入,卻可以產生大額的「證券交易利得」。由於證券交易所得目前是「免稅」,屆時豈不等於政府「背書保證」業者可以利用此管道進行「合法節稅」?

 據指出,此一作法,在某次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經律師提出來,讓合議庭法官與國稅局大吃一驚,財政部隨即在96年7月修訂所得稅法第24條之1,及97年2月公布增訂函釋,准許業者往後可以將債券溢價攤銷數,可以由利息收入項下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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