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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好貴的一雙鞋
作者: 春未暮 日期: 2013.03.18  天氣:  心情:
他們不會強制移除的,主要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就讓你受罰!

另外,公共走道、梯間是不可以放置私人物品的,你不用在這裡找解套的方式,因為不合法就是不合法,千萬別存著僥倖的心態來處理這件事情,希望版大有足夠的智慧來面對。

我將有關法條列給你看一下,紅色部分就是會影響你的,倘若是我處理,我會先登門告知、紀錄,住戶不改進就照相,並發文以委員會名義再規勸一次,不改進,我就一紙公文加上委員會規勸單以及相片寄給主管機關,很快他們就會來關心你的,他會先規勸,給你一段小小改善期限,第二次來看,還不改或是取巧規避,就要荷包失血了,你可以跟管理委員會過不去,但千萬別跟新台幣過不去,這是連續罰的,你可千萬要注意!

上次有新聞是一位住戶放置一雙鞋子,就像你說的不會影響別人,偏偏另一位小姐就不小心踩到了,而且受傷了,住戶放鞋的理由在法理上就說不過去了,所以上法庭就一定敗訴,縱使如你所說不影響,還是沒人會接受的,除了被行政罰外,差點就被告過失傷害,和解也是好幾萬,我大概還記得當時標題是好貴的一雙鞋,你可以去找看看過往新聞。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 、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 、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略)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 或第三項規定者。


參考資料 大樓生活要合於社區規範,這樣可以放鬆,那樣可以放鬆,社區的整體價值就變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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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3-03-29 08:14
他, 53歲,屏東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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