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交通罰單』,宜蘭地院交通法庭最新判例-『開前妻車違規 罰款自己繳』***本文摘自聯合新聞
宜蘭縣林姓男子駕駛已註銷車牌的轎車上路被查獲,但車子登記在前妻名下,連累前妻得負擔罰款,經聲請異議,交通法庭認定,林才是實質上的車主,其前妻免罰。
去年3月間,林姓男子被警方查獲駕駛車牌已註銷的轎車,因同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移由宜蘭監理站、稅捐機關裁罰。
不過,車子卻是登記在他前妻的名下,要負擔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的罰鍰6萬3246元。
林的前妻大表不服,向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提出議異,她認為,這輛車是民國95年間兩人還是夫妻時,前夫以她的名義購買,但實際所有人、使用人都是前夫,民國96年離婚後,車子還是由前夫繼續占有使用,她請求撤銷處分。
不過,異議遭宜蘭地院交通法庭駁回,林的前妻不服,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發回宜蘭地方法院更裁。
法官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對「汽車所有人」雖無明文定義,但汽車是動產,所有權的移轉,因交付而生效力,「汽車所有人」的認定,並不得僅憑車籍資料上登錄為車主,就認定是所有人,須從實質法律關係的變動認定歸屬。
法官認為,車子林姓男子駕駛、使用,且完成調解,約定車輛所積欠稅捐、滯納金及交通違規罰金,由林負責繳納、辦理車籍過戶,實際車主是他,因此撤銷其前妻的處分,改為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