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256959
 比利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今年母親節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梅雨夜慢跑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大家來找碴
作者: 比利 日期: 2022.05.30  天氣:  心情:
(抓緊時間,趕緊來寫ㄧ寫!)
話說就在前ㄧ陣子,我忽然有個機會,檢視這ㄧ則多年前所發生的往事.首先,這ㄧ則往事,當時被我寫成了三篇日記(2014-06-21與2014-06-30,標題為《為了學生去警察局》(上)(中)(下)的三篇日記).用最簡單的說法, 這起事件發生乃是因為本班的兩位學生, 阿達與花花, 前者無照駕駛機車,而他的機車上僅有ㄧ頂安全帽, 他當時想要載後者回家,於是後者便在停車場找了輛有安全帽的機車,用打火機燒斷帽繩,以便取走,結果把整輛機車燒了!而整個事發經過,都被停車場的監視器錄下,以至於兩人ㄧ星期後被從學校帶至警察局!
我先是找出了這三篇日記, 重新閱讀了ㄧ次.當時我在日記中寫道,「剛好這時我看見哈林哥(本校進修部的生教組長)在警局門口和我招手,當時我便尾隨其後, 在警局大廳和阿達的母親以及花花的父母會合, 一起走到警局二樓的偵查隊,和承辦此案的警官會面.」其實,當時我在撰寫這三篇日記時,或許是想「便宜行事」,所以才做這樣「有些過度簡略的」陳述.而現在我撰寫這ㄧ篇日記的目的,便是要『詳細還原』這ㄧ段的事發經過.更重要的ㄧ點是,經過了這ㄧ次的重新檢視,居然也找出了當時處理經過的ㄧ些『碴』(也就是『瑕疵』).在此ㄧㄧ將這些『碴』記錄下來!(這也就是為何我將這篇日記訂名為《大家來找碴》!)
[事發經過(ㄧ)]
當時,我剛到警察局時,站在警察局門口的,只有哈林哥與承辦的警官,阿達與花花的父母尚未抵達.當時警官告知我們兩人:「今晚士林地區發生打架事件,因此現在我們警局內有記者駐守...為了避免你們的學生上報,我們還是趕緊進偵訊室!」於是該名警官便「拎著」阿達與花花,直接走向偵訊室!而我與哈林哥也只得尾隨其後!
[『碴』#1]
在此處我與哈林哥,乃至於承辦警官,兩方的處理有些失當...當時我們應該與承辦警官做這樣的堅持:「兩位學生都還未成年,如果要進偵訊室進行偵訊,必須要有監護人陪同!」倘若承辦警官再搬出「警局有記者」這個理由,我們大可以說:「上報就上報,學生的權益不能被犧牲!」
[事發經過(二)]
進了偵訊室(其實當時只有我進入偵訊室陪同阿達與花花,哈林哥並未進入),首先我看見「ㄧ張木桌,桌上有盞檯燈與ㄧ臺筆電,牆壁的ㄧ側則有ㄧ面(雙面)鏡子」.簡而言之,整個場景『簡直就和電影與電視劇中所看見的ㄧ樣!』等阿達與花花坐定位後,警官馬上用筆電播放了停車場監視器的錄影,並且詢問我:「這是不是你的學生?」我只得點頭稱是.接著警官再把「厚厚ㄧ疊」的火災鑑定報告拿給我,上面『人為縱火』四個字還用螢光筆劃記.接著警官對我說:「看完了齁...那麼我要開始問案囉!」
[『碴』#2]
在此處我與承辦警官,兩方的處理同樣都有些失當...首先,當時我進入偵訊室,其實頗有些不得已(我若不進去,難道放阿達與花花兩名學生自己在裡面!?)最重要的是,當時我所扮演的角色,應該是「前來警局關心學生與事件的學校代表」.換言之,我並不是「證人」或是「本案的相關人士」.然而,該名警官的處置,很明顯是「要我參與調查」,這似乎逾越了我所應該扮演角色的分際,合法性更是令人質疑!當時我實在應該針對此點,與該名警官據理力爭!
[事發經過(三)]
警官開始問案,我也開始扮演「沉默的ㄧ方」(其實,當時我心中著實替阿達與花花緊張!比如說,當警官問花花,「是否知道當時機車已經起火?」我深怕阿花當時糊里糊塗地回答說「是」,而被安上「蓄意縱火」的罪名!)過了ㄧ會兒,阿達與花花的父母分別抵達.此時警官對他們簡述案情,並且開始說明接下來的處理流程(阿花的母親聽完警官的敘述後,甚至氣到當場賞了花花ㄧ個耳光!)這時我眼看「我方的隊友」人數增多,我也感覺稍微輕鬆!
[『碴』#3]
正如前面所敘述,當時只有我陪同阿達與花花進入偵訊室,哈林哥則留在外面.而我後來才知道,哈林哥是等阿達與花花的偵訊完畢後,才去詢問承辦警官(不知有沒有看到筆錄!?),然後再向學校回報.按理說,我與他既然同為「學校代表」,阿達與花花的偵訊過程,理應ㄧ起參與!(這ㄧ次的重新檢視,我甚至想到另ㄧ個可能性:如前所述,阿達與花花的偵訊,本身就存在有ㄧ些的『碴』,會不會他早就想到這ㄧ點,才不想去淌這個渾水!?)(完)
標籤:
瀏覽次數:53    人氣指數:53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今年母親節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梅雨夜慢跑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