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購買健身中心會員證,應特別小心與留意的事。-『健身中心合約 分頁陳述起爭議』**本文摘自聯合新聞網
陳姓男子和1家健身中心簽下10年合約後,誤以為只入會1年,引起繳費爭議。經台南市消保官調解後,雙方各退一步和解,陳男可提前終止合約,不用繳違約金,但需繳付兩個月的催繳會費。
在台南工作的陳姓男子指出,他月繳約1200元成為會員,合約第一頁在月繳入會費部分敘述「合約的最低使用期間為12個月」,他誤以為是簽1年約。
黃姓業者說,合約第2頁註明有關月繳會員部分,合約履約存續期限是10年,不是1年。會員是在「最低使用期間」期滿後才能隨時終止合約,會員如要終止合約,應於下次扣款前10天,提出書面申請。
傅然輝說,該合約內容雖沒有違反體委會規定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規定,但合約起、迄時間分開兩頁陳述,容易讓人誤會。經協調後,雙方各退讓一步,陳男可以提前終止合約,也不用付違約金。
傅然輝提醒消費者,簽約生效後7天內,未使用健身中心設施者,可要求解約並請求全額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