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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部落格貼文或寫文章,一定要特別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1.10.02  天氣:  心情:

       部落格貼文或寫文章,一定要特別『用字遺詞』。以免讓自己,陷入『公然侮辱』的罪刑。-『部落格罵律師「ㄘㄨㄚ賽」 罰九千』**本文摘自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11/10/02 05:30 黃文博/台南報導


中國時報【黃文博/台南報導】
 
        胡姓女子騎機車追撞女律師的賓士轎車,原先女律師索賠七萬餘元,告進法院改以一萬六千元和解,未料胡女心有不甘,在自己部落格上連續兩次罵女律師「ㄘㄨㄚ賽」和「ㄘㄨㄚ屎」,被女律師控告誹謗,台南高分院認定有罪,判胡女公然侮辱,罰九千元,全案定讞。
 
        四十歲胡姓女子,九十八年五月間,在台南市騎機車追撞女律師的賓士轎車,雙方和解不成,胡女被女律師訴請損害賠償,雙方在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開庭時,女律師向法官表示,她的轎車保險桿、鈑金等,總共花了七萬餘元修理,不過卻未拿出收據正本,兩位當事人在法庭上就鬧得不太愉快。
 
       後來在各方的調解下,達成以一萬六千元和解;沒想到賠錢的胡女心有不甘,去年三月十日和五月六日,在自己部落格上,以女律師的名字為標題,貼文發表「一個自以為是的ㄘㄨㄚ賽芬」和「陳ㄘㄨㄚ屎」等文章。被女律師看到,控告胡女刑事誹謗罪,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有罪,並依一罪一罰處刑,兩項誹謗的公然侮辱罪名各判罰金九千元,應執行一萬五千元。
 
       胡女不服,向台南高分院提起上訴,胡女雖然一再辯解她並無公然侮辱女律師的意思,但二審法官仍認定有罪,但認為胡女兩次罵人的文章,應屬一次行為,遂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罰金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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