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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舉債避遺產稅 別弄巧成拙
作者:
與仲不同
日期: 2010.10.19 天氣:
心情:
部分部分被繼承人配偶,故意將遺產抵押巨額款項,主張該債務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達到逃避遺產稅的目的,此類逃漏稅行為被查獲後,除補稅外,並處一倍罰鍰,民眾勿用錯誤手法節稅。
部分依民法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並且在夫妻聯合財產制中,妻因日常家務代理行為而生之債務,由夫負清償之責,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應自遺產總客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部分因此,如果被繼承人配偶以自己名義設定抵押之借款,屬於夫妻因日常家務代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則應由被繼承人負責清償,該筆債務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但是,如果該筆債務並非夫妻於日常家務代理行為而生之債務,則不應由被繼承人負責清償,當然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部分經國稅局追查該筆款項,發現既非日常家務所需用,且國稅局查核資金流向後,發現該借款中七百萬元,已由被繼承人配偶自行購買債券,另外九百萬元,則轉入其長女的定存帳內,國稅局因此裁定,該繼承案除需補稅及處一倍罰鍰外,由於另涉及贈與問題,並補課一百餘萬元的贈與稅。
部分因此,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切勿以「舉債」為節稅手段,否則弄巧成拙,反而加重稅負負擔。
被徵收土地 死亡後遭撒銷不需補遺產稅 ▲
被繼承人的土地生前被政府徵收完竣後,如果於死亡後經政府撤銷徵收並回復所有權時,該筆土地不需計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一被一被繼承人生前所有的五筆土地於被繼承事實發生前,經政府徵收為公共設施用地,按稅法規定,上述五筆土地不屬於遺產稅課稅範圍,但是,在該被繼承人死亡後,政府因變更設計,而使得該處需要用地面積減少,因此,上述五筆土地於日前經內政部核准撒銷徵收,並回復該被繼承人的土地所有權。由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這些土地已經被徵收,也就是說,已經不屬於遺產,依稅法規定,當然不需補徵遺產稅。
一被納稅義務人如果有同樣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發還的原被徵收土地,若要辦理土地登記時,可以向申報遺產稅之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核發該等土地不屬於遺產稅課徵的範圍且免微遺產稅之證明。
一被被繼承人生前所擁有的土地,如果是因涉及所有權糾紛,而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法院始判決確定該等土地為該被繼承人所有,則該等土地仍屬於遺產,繼承人在得知判決確定後,即應補申報線納遺產稅,否則不僅會被補稅,還會被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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