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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幫新北市永和區某國小上法治教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1.10.16 天氣:
心情:
幫新北市永和區某國小上法治教育授課內容資料**本文摘自教育部人權諮詢暨資源中心(授課時間:1018日)
==抄襲網路文章 不能主張合理使用(100年8月30日)==
●HOT八月法律主題:保護智慧財產權
文/廖頌熙(律師)
最近,老師要大家交一篇闡述孔子思想的報告,於是益仁上圖書館找資料,卻發現有關孔子的書早已被搶借一空。
一天,佳弘問益仁:「你寫好報告了嗎?為了交報告我真是焦頭爛額呢!」
益仁問:「你是怎麼準備的?」佳弘回答:「我到書店買書參考,結果一看,至少有十幾本,所以隨便買了兩本,但到現在還是寫不出來。」
益仁嘲笑他:「花錢買書?買了不知怎麼用,不是自找麻煩嗎?」
佳弘嘆了一口氣說:「問題是作業還是得交,不然怎麼辦?」
益仁拿出要交的報告,炫耀的說:「這是我從網路下載研究孔子的專家寫的文章。你看,文詞優美,言之有物,這份報告,一定可以得滿分!」
有法可循
廖頌熙
現今網路發達,上網找資料十分便利。不過,若直接抄錄當作個人的報告繳交,就構成以「重製」方法侵犯了發表者的著作權,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可能有人會問:「重製的目的僅在繳交學校的作業,而不是盜印之後銷售給他人圖利,為什麼處罰這麼嚴重?」同樣是「重製」,但兩者行為及影響相差很多,因此,著作權法對此有緩和的規定。比如: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以及第五十二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另外,依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因此,縱然是用於製作學校的報告,也必須「明示其出處」,否則仍然觸犯著作權法。不過,若全篇報告都引用他人著作而沒有個人的創作,那麼即使明示出處,也不能主張屬於「合理範圍」而免責。
有人也許會困惑的問:「許多同學都抄襲網路資料來完成個人報告,為什麼沒看到有人被移送法辦?」這是因為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屬於告訴乃論的罪,若著作權人不知道,或知道了卻不追究,檢警自然不會偵辦。但未被追究,並不等於行為合法,萬一哪天著作權人提出告訴,抄襲者仍會被移送法辦。
你該知道
◎張琦芳(新北市樟樹國中教師)
你同意「天下文章一大抄」嗎?看到自己嘔心瀝血的創作被抄襲,你的感受如何?能懂得運用網路資源,完成個人報告,爭取好成績,固然代表了具備資訊處理能力,但如果沒有將找到的材料加以吸收活化,糅合成屬於自己的智慧結晶,那麼只是掩耳盜鈴,自欺欺人,不但使良心蒙灰,也可能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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