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資外洩有法管? 律師:靠自已』**本文摘自聯合新聞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草案」條文明定包括性生活、醫療、犯罪前科等敏感性個資,不得任意蒐集,否則最高判2年。然而台灣人權促進會文宣部主任邱伊翎表示,個資法母法中,對公共利益與敏感資料並未界定清楚,造成細則仍有模糊地帶,只能以個案判斷並由法官裁決。
邱伊翎表示,部分國家有設立專門保護個人資料的機構,過去也曾向法務部建議,卻遲遲沒有下文,如果沒有主管機關,可能會有互踢皮球、推卸責任的情形發生。
對保護個人資料的權責,律師郭林勇則有不同看法。他認為,與其設專職機構,不如加強民眾的法律觀念,否則人們容易在網路或活動中洩漏個資而不自覺,他呼籲民眾:「權利保護要靠自己。」
郭林勇表示,公共利益為法律名詞,憲法有明文提及。在個案中,法官常會援引判例、學者意見和他國法理再做判斷,但因法律上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的認知有所落差,才會造成爭議。他也希望未來法律條文解說能夠更接近民眾,避免發生政府與人民理解上的落差,減少爭議。
法務部10月27日在官方網站公布個資法施行細則草案,預計公告14天後,採納各界意見並檢討,再送交行政院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