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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立法院最新通過法案-『《家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1.12.13 天氣:
心情:
昨日立法院最新通過法案-『《《家事法》三讀 認親須驗DNA』**本文摘自蘋果新聞
2011年 12月13日
【顏振凱、蔣永佑╱台北報導】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該法以合併審理、暫時處分等多項創新措施,將龐雜的家事案件得以統合並迅速地解決。對於社會常見的親子血緣認定爭議,法案明定,在未成年子女和當事人血親有爭議時,法院可強制生父、母驗DNA。
婦團:保障兒少權益
之前,贊泰建設集團少東邱偉倫與名模李珊珊、新光醫院副院長楊國卿與莊姓女藥商業務兩起未成年人子女要求認祖歸宗的家事案件,當初邱、楊二人都不願配合驗DNA,法官只能就其他周遭的事證來判斷。
司法院指出,《家事法》共有七項創新制度,其中合併審理是將相同兩造當事人如離婚、給付贍養費、監護權等相關家事案件,統合給同一法官審理,符合訴訟經濟。暫時處分則指若家事案件進行期間,如繳學費等影響子女權益的緊急狀況,法官可在判決前要求父母一方支付,以免父母爭訟下沒人埋單。
台灣女人連線祕書長蔡宛芬說,《家事事件法》草案已研議十年,目的在保障弱勢者及兒少權益,若遲遲無法通過,將無法改善現行家事事件審理分散狀況,造成少年及家事法院無法順利運作。不過,蔡指出,現行法官性別意識、兒少權益保障仍不足,期許司法院應加強訓練法官,並在擬定施行細則時,加強對弱勢民眾的保障。
《家事法》法案重點
●家事案件原則不公開,但當事人同意或法律上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聲請,法官得允許旁聽。
●如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必要者,法院應請社工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
●未成年人或心智障礙者,如和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等狀況,法院得指派社工、律師等人士任程序監理人。
●例如離婚衍生的撫養、財產繼承問題,家事法院得依聲請進行合併調解,或合併審理、裁判。
●未成年子女如和當事人血親有爭議,法院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驗DNA。
資料來源: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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