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媛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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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掌握銀行五大荒謬,苦主也能討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1.12.25 天氣:
心情:
『掌握銀行五大荒謬,苦主也能討公道。』本文摘自第765期今周刊
看似落幕的連動債事件。實際上卻暗潮洶湧,三年多來只有一成投資人用司法途徑替自己討回公道,但這珍貴的一成勝訴案例,給廣大投資人無限的希望,他們到底是如何辦到的?
從連動債投資人曾志峰一審勝訴三大關鍵
1、保留廣告文宣品,因為銀行的連動債廣告文宣品也算是契約,文宣上寫有保本二個字,但本金卻一毛也要不回。
2、證明『銀行告知信用風險不等於告知最大風險』。
3、證明『信託契約』成立後完全沒給參考淨值,讓投資人無從判斷。
曾志祥一定要嬴的三個堅持:
1、積極尋找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只要有相關勝訴判立刻詳讀。
2、每次開庭必到場為自己爭取權益。
3、開庭前和律師討論該注意細節。
大多投資人都太著重在和銀行簽訂契約的過程,詳細說明自己如何『受騙』,但進一步追問,卻根本無力舉證,因為每契約書上都有受害人親筆簽名或蓋章,這些親筆簽名大都搖身一變而為銀行在法庭上的最佳護身符,投資人自然敗訴居多。
而有太多人找上律師吳麒,但都被他拒絕,理由是『舉證太困難一定輸』,直到有位受害人拿著字條來找他,他才接手,因為他手上有理專寫的字條-『95%買公債,5%買選擇權。』
法庭上理專也承認字條是他所寫,但即便如此在桃園地院一審時仍敗訴,原告不甘心,繼續提二審上訴,『我換個方向,強調銀行沒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違反(信託法)導致受害人有直接損失。』吳麒說,該件二審大逆轉,原告勝訴,拿回原始投資金額,這案例也成其他勝訴案主要參考依據。
何謂『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吳麒說,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清楚定義,但引用『信託法』後能將責任轉至銀行,請銀行必須說明如何盡義務管理,在他打官司過程中,發現銀行種種荒謬,也成了受害人勝訴關鍵。
荒謬二:處理輕忽 跌破下檔保護竟用平信寄發
買了東西應有明確價格,但銀行給受害人的每月對帳單上,不是寫『NA』,就是打『*』號,銀行的說法是:『這是保本商品沒有淨值』、『市交沒有成交所以沒有淨值』。
吳麒強調,購買基金和連動債一様1,都是屬於投資信託契約,銀行該盡相同責任義務,每個月寄發基金對帳單時都有淨值、單位數公告,為何連動債卻沒有報價?
吳麒指出,銀都說在對帳單上註明銀行網站看淨值路徑,但如果投資人能夠證明,其實到現在絕大多數的銀行都未能明確證實有在網站上公告淨值,絕對打嬴官司很有力的證據之一。
幫曾志祥打嬴官司的律師劉緒倫表示,連動債價格跌破下檔保護,銀行竟然是用平信,大宗郵件寄發,連股市融資追繳令都用限時掛號方式寄出,跌破下檔保護對受害人而言是相當重的資訊,怎能用平信寄出呢?
荒謬三:隱瞞資訊 未告知重大風險 恐血本無歸
在雷曼兄弟倒閉前二個月,某大型民營銀行開始公告淨值,『我有受害人前個月對帳單上淨值和投資本金相同,但下個月對帳單上卻寫損失七0%,還附註曾跌破下檔保護。』吳麒說,一個月內風零變色,用平信寄出通知函可能被廣告信早就被投入垃圾筒,投資人根本不知情,因此投資人如果拿得出這些平信通知函,也容易成為對自己有利的呈堂證供。
劉緒倫說,銀行不斷強調有告知投資人連動債信用、滙率風險,來淡化自己該承擔的責任,但有告知並不等於告知最大風險,『如果可以舉證銀行沒有說清楚『你可能連一毛錢都拿不回來』,也是法庭上對投資人有力的證據。』
連動債勝及敗訴關鍵點-分析資料來源取自:建業法律事務所暨宏觀財務平台
勝訴原因
1. 廣告中記載『保證保本』、『定存』、『保息』等不實字樣。
2. 理專未積極告知本金損失風險(尤其當事人已經先要求購買保本商品)。
3.銀行未主動及時風險變動,跌破下檔保護以平信寄發。
4.銀行難以舉證出有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5.定期對帳單寄發,不代表有善盡告知風險變動義務。
敗訴原因
1‧說明書或風險預告書有記載不保本風險,但當事人有簽名。
2‧當事人智識足夠或有足夠購買連動債經驗。
3‧理專未告知『保證保本』,所以會有本金上損失。
4‧廣告、說明書上沒明顯使當事人誤認產品保本。
5‧當事人就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舉證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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