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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房仲遊行之......
作者:
House
日期: 2014.09.09 天氣:
心情:
遊行主要訴求(轉載)
一、房仲業設立 除營業登記證外 尚需繳交25萬元營業保證金 還要配置一位經國家考試
合格取得經紀人證照的不動產經紀人就連一般營業員 亦需取得合格證書並定期在
職訓練換證始能任職銷售委託更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之嚴格規範 稍有不慎
動輒受罰6~30萬元 但無照非法仲介中人則一切全免 免店租、免管銷、免繳稅
及免受罰 主管機關卻任其猖獗泛濫 惟 歷經業者多次強烈反映主管機關往往以人力
不足為由而無力取締 !
二、要馬兒好 又要馬兒不吃草 :不但要求仲介業增加一大堆應調查事項、要實價登錄
、要申報、要繳稅、還要受規範、要受罰 卻仍被要求削減仲介業服務報酬 !
主管機關所為 有在維護其產業嗎 其做法合理嗎 ?
三、二類謄本修正案以違反個資法、侵犯隱私為由 自9月15日起將對所有權人地址部份
隱匿 無視於物權公示、公信原則 及可能引發社會大衆不動產交易安全之危機
仲介業職司維護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之職責 需負產權調查責任
故 請求至少讓合法經紀業所屬:經國家考試合格之經紀人可以調閱完整二類謄
本 但此卑微要求都被內政部悍然拒絕 !
四、多次要求調降服務報酬(目前以提昇仲介業服務品質、實施仲介業等級評鑑分類
方式暫行擱置服務費調降案 觀察一年再行檢討)
五、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增列多條應調查項目 諸如:是否位屬禁止開發之特定水
土保持區、是否水利法劃設公告之河川區、及是否屬政府明確公告之土壤或地下水
污染場址……等限制重點區域之應調查事項
六、另外不動產委託承購契約書(業者慣用之斡旋契約書)亦將限制保證金(即斡旋金)
不得超過百分之一 且若有某些服務項目未完成 除不得收取該項服務費 或完全不得收
取任何服務費外尚需予委託人相當賠償等不合理規定
七、還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內政部版要約書 將規定 其服務費僅能向要約委託人(即
買方)收取千分之五(注意:是“千”分之五 非“百”分之五或原本規定的買賣雙方合計
不得超過百分之六上限)
八、實價登錄未落實實施 造成合法仲介業受害:不動產買賣不管屋主自售或委託房仲
業銷售均需據實申報登錄否則將受罰 但於不動產租賃部份僅規範委託房仲業租賃需
申報登錄 並未規範所有權人自行租賃需申報登錄 讓非法仲介業乘虛而入 致租賃案件
委託仲介業比率明顯下滑 亦嚴重影響合法仲介業生計 雖經我業多次反映 但內政部均
置之不理 !
九、種種不合理規定 嚴重剝奪合法仲介業營生權益 讓我業難再保持沈默 不滿聲浪歷經長
期醞釀 勢需走上街頭抗爭 始能換取我業應有合理對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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