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媛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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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勿以惡小而為之』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0.10.30 天氣:
心情:
這是我最近經辦的一件法律案件,一位員工透過104人力銀行應徵會計職務,卻在進入那家公司之後,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的貨款私自放入自己口袋挪為私人用途。而雇主因員工為透過104人力銀行應徵進來,因此104人力銀行馬上透過所有的求職系統,將該求職者列為『求職黑名單與求職拒絕往來戶』。而因為『侵占罪』為公訴罪,一旦雇主報警後,警政和司法機關一定要主動偵辦,而且事後不得撒回報案與該告訴,即使侵占人於事發後主動返還侵占物品,亦難逃刑責。所以,我在此奉勸年輕人求職時,千萬不要動了貪念,千萬不要因為個人的一時貪念,而沾惹上刑責與白白斷送了自己的大好前途。
關於業務侵占罪的刑責〈以下內容摘錄自法務部全球資網〉:
一、在侵占罪方面:
(一)依刑法規定,侵占罪可分為普通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五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第三百三十六條︶。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即應成立普通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縱使侵占行為完成後,將所侵占之物返還給原所有人,亦難逃犯罪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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