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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年內自住房產先遷入戶籍後出售
作者: jason楊 日期: 2012.08.14  天氣:  心情:
出售2年內自住房產,未遷入戶籍被課奢侈稅

奢侈稅上路至今1年多,但部分民眾不清楚相關規定,導致發生「多繳稅」
的情況,國稅局今天表示,日前有民眾出售購買不到 2年的自用住宅,卻
忘了遷入戶籍,以致多繳奢侈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通常知道出售2年內自住房產要符合自住、
無出租或營業才不用被課徵奢侈稅,但卻也常忽略還要在售屋前遷入戶籍。

根據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參考土地稅法一生一屋規定,
對於家庭核心成員只有一戶的房地,只要所有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銷售
日前辦妥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所有權人在 2年內
出售自住房地可以排除課稅。

由於戶籍登記都是認定是否屬自用住宅的「法定形式要件」,即使事後民眾
可舉證房屋確實沒有營業或出租,仍無法排除課稅,國稅局提醒民眾別忽略
在售出自住宅前完成入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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