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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政部經管會:簽訂MOU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0.10.31  天氣:  心情:
有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民眾必看的一篇文章:『保障複委託 雙「管」齊下』**本文摘錄自聯合新聞網

‧聯合理財網 2010/09/16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為避免投資糾紛,金管會決定加強規範透過券商複委託方式投資外國有價證券規定,投資人委託投資的國外交易所商品,當地的國家主權評等須達一定等級,監理機關並要簽署合作備忘錄(MOU),以維護投資人權益。

金管會15日發布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的外國證券交易市場及相關規定,這次修正主要是加強對可投資市場的條件規範,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據了解,以前只要是投資人有投資國外有價證券需求,券商提出申請時,通常都會核准,不會考量國家主權評等或有無跟台灣監理機關簽MOU,但如此一來,比較容易衍生投資糾紛。

金管會官員表示,曾有投資人因投資泰國等外匯有管制的地區商品,結果因資金匯出遭管制,投資人資金拿不回來,產生投資爭議,因此這次修改時特別希望對國家主權評等納入考量。

根據金管會昨天發布的新規定,即日起券商複委託方式投資的國外有價證券,國外證券交易所當地的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一定等級以上,且。該外國證券交易所的主管機關要已與金管會簽署監理合作協議。

但專業機構投資人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外國有價證券者,券商接受其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的外國證券交易所,不受限制。

金管會官員表示,到8月底已核准的券商複委託可以投資的國外有價證券交易所共有46個,其中有不少未與我國監理機關簽訂MOU,但這項規定並不會追溯既往。

官員表示,我跟國外簽有證券MOU的有25個,期貨MOU有29個,金管會正積極爭取加入國際證券監理機構組織(IOSCO)多邊監理合作機制(MMOU),一旦加入,簽有MOU的市場將愈來愈多。

除了加強對投資人的權益保護後,金管會這項新規定也放寬對券商申請投資的作業,以前券商必須逐一申請,如甲券商要接受客戶委託投資巴西交易所的商品,必須提出申請,乙券商也有客戶要投資巴西交易所商品時,同樣也要再提出申請 。

以後改採首案核准制,只要有券商提出申請的交易所商品,以後其他券商就不必逐案申請,以上述巴西交易所為例,甲券商已申請獲准過,乙券商就不必再申請,可以減少行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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