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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大陸規定的加班費是這樣算的
作者: 旺旺 日期: 2017.01.08  天氣:  心情:
勞動條件

一. 工時:大陸《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二. 加班:大陸《勞動法》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三. 資遣費(大陸稱為經濟補償金):大陸《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給付經濟補償金條件者,滿1年支付1個月經濟補償金,未滿1年滿半年為半個月,未滿半年為半個月。

四. 法定有薪假:大陸主要有以下幾個法定節假日:元旦、農曆新年、勞動節、國慶日;這些節日原則上屬於帶薪薪的。另外,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一般以5日起計,隨著工齡的增長帶薪年休假會增加。

五. 職業災害(大陸稱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下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第(1)項、第(2)項情形的,按照工傷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第(3)項情形的,按照工傷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六. 工傷治療及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可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但情況緊急時可以先行至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醫療待遇主要內容如下:

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伙食補助(交通食宿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者,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者,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期間由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康復治療費: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3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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