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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銀行公會決議:『賣結構型商品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0.10.31  天氣:  心情:
銀行公會決議:『賣結構型商品 要錄音』**本文摘錄自聯合理網

‧聯合理財網 2010/05/28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銀行公會理監事會27日通過「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業務自律規範」草案,要求銀行須作各種損失風險說明,並明訂錄音至少須保存三年,以維護投資人權益。

為避免連動債爭議事件重演,在金管會要求下,銀行公會訂定這項自律規範,重點包括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進行相關行銷過程控制,如向客戶宣讀客戶須知的重要內容,並以錄音方式保留紀錄等。

錄音的保存期限,應不得少於該商品存續期間加計三個月的期間;如未滿三年,應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銀行向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向客戶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各項費用與其收取方式、交易架構,及可能涉及的風險等相關資訊。且商品中文名稱,不得有保本字樣,名稱應適當表達其商品特性與風險,應避免使用可能誤導客戶的名稱,若有原文名稱也應加註。

連結標的類別或資產(例如匯率、利率、指數或個股名稱等),若涉及一籃子連結標的,應說明連結標的及相關資訊、投資績效的關連情形、標的資產的相對權重或連結標的調整的條件及方法等。

風險預告書的投資風險警語,應記載「本商品是複雜金融商品,必須經過專人解說後再進行投資。客戶如果無法充分理解本商品,請勿投資」、「本商品並非存款,而是投資,投資不受存款保險的保障」請客戶投資前詳閱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自行判斷且自負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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