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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10/05/14的日記
作者: 貝雀兒 日期: 2010.05.14  天氣:  心情:
~續~

我想臺灣很多檢察官還不知道如何用此項證據作為法庭證據。重要的是:你要求檢察官做,他才一定會去問人,如何用此證據。第三部份告訴檢察官你有照片,洗一份給他,但記得底片一定要自己留著,不要給檢察官,因為你不知道遇到的是一個認真,或是敗類型的檢察官。 要知道臺灣少數檢察官的風紀是有問題的,我想看臺灣的新聞就知道,不需要我多說。把證據留在自己身上最安全。

最後,態度要客氣,因為臺灣的檢察官是得罪不起的,但他們最怕記者。

法醫的工作不只要確認死因,更重要的是:預防死亡的再次發生-----
這是美國法醫書上開門見山的一句話。

但是臺灣的司法制度中,常以偵察不公開為由,不讓法醫提出任何危險的警訊,愚弄市民,不讓老百姓知道事實的真象,更重要的不讓老百姓知道預防的方法。

我的經驗:像一段路,連續死亡車禍發生,為了偵察不公開,不知道有多少駕駛者,在不知道危險的狀況下發生車禍,又要害死多少人。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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