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用黑心律師的角度逼大家獨立思考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208/748654/
去年爆發頂新飼料油新聞時,最可信的證據,就是越南工商部回函,當時我們只從新聞中得知結論:「越南工商部說頂新運來台灣的是飼料油」,我當下超生氣,原來台灣人都是吃飼料油長大的,隔幾天,我突然想起一件事:「若頂新這麼可惡,報關文件上都記載是『食用油』,那麼事隔數月後,越南工商部怎麼可能知道『數月前』『某貨櫃的桶子內』裝的是『飼料油』?」,這是邏輯上不可能的事,我猜函一定沒這麼寫,最多只是寫類似的話,但遭到轉述又轉述後就變質一些些而失之千里,但還沒親眼看到那份函的內容前,我暫時不敢下定論(雖然鍵盤柯南們在也沒看過函之前已下定論)
前幾天,終於看到判決書了,判決理由把越南工商部函的內容全寫出來了(註1及2),我可以胸有成竹寫這篇等待一年的文章了,為了讓大家容易看懂,我們直接幻想一個畫面,檢察官上訴第二審,並且傳喚寫這份越南工商部函的越南公務員來台灣作證,讓我來示範黑心律師要如何誘導詰問越南證人:
法官:「先由檢察官主詰問」
檢:「請問你的職稱?」
越:「越南工商部某某官員」
檢:「這份A函及B函是你寫的?」
越:「對」
檢:「所以去年頂新從越南運來台灣的都是飼料油?」
越:「對」
檢:「謝謝,沒有問題了」
法官:「辯護律師可以反詰問了」
律:「我實在搞不懂,若頂新這麼可惡,報關文件上都記載是『食用油』,那麼事隔數月後,越南工商部怎麼可能知道『數月前』『某貨櫃的桶子內』裝的是『飼料油』?你們越南的同仁有在港口開驗嗎?有同仁親眼看到嗎?」
越:「沒有,我們沒開來看,也沒驗過,何況那也不是我們工商部的工作內容,我們是用推理的」
律:「原來只是推測啊,請問理由為何?」
越:「第一個理由,大幸福公司的營業項目只限於『飼料生產、動植物油脂(人類不應食用)生產』,由此可證,生產並放入貨櫃桶子內的絕對不是『原料油或食用油』,一定是『飼料油』」(見註1)
律:「乍聽之下非常合理,碰巧我手上也有一份你們越南工商部的『企業登記證明書』,麻煩你唸一下」
越:「大幸福公司…營業行業,序號2,生產動物食用油、植物食用油…」(註3)
律:「所以大幸福可以生產動物食用油?」
越:「」(接下來我猜不到他未來會如何回答,所以先空著,由大家自行猜測)
律:「還有第二個理由嗎?」
越:「有,第二個理由,大幸福公司沒有主管機關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既然沒有證書,就不能生產食品,由此可證,生產並放入貨櫃桶子內的絕對不是『原料油或食用油』,一定是『飼料油』」(見註2)
律:「乍聽之下非常合理,但所謂的主管機關是你們『工商局』嗎?」
越:「不是,是『衛生部食品安全局』」(註5)
律:「衛生部食品安全局有發函說大幸福公司沒有合格生產廠商證書嗎?你有那個函嗎?我只看到你們工商部的函,我完全沒看到衛生部食品安全局的函」
越:「」(接下來我猜不到他未來會如何回答,所以先空著,由大家自行猜測)
律:「退一步而言,縱使大幸福公司沒有合格生產廠商證書,縱使這部分違規生產,那也只代表應該開行政罰單,你們曾去工廠看過,請問那些設備是專門用來製飼料油的?還是用來製造原料油的?還是皆可?若是後二者,你豈知道他數月前是違規生產飼料油?也有可能是違規生產原料油啊?他數月前到底是生產什麼樣的油?這就好像我沒有證書就違規養豬殺豬,我當然該罵該罰該被開單,但你不能反過來說,因為我沒證書,所以我數月前養的或殺的都不是豬啊,更不能說我數月前殺的豬及殺的豬都是未達食用標準的豬,雖然有可能,但未必啊。再誇張一點例子,夜市攤販大多什麼執照證書都沒有,不代表夜市的豬血糕、雞蛋糕、甜不辣、滷味…拿來檢驗都一定是未達食用標準的嗎?所以結論必定是,有無執照vs該不該開行政罰單vs製造出來的是原料油或飼料油vs有無達可食用的標準vs有無符合刑事犯罪要件,這五者雖然很可能相關,但未必100%相同啊」
越:「」(接下來我猜不到他未來會如何回答,所以先空著,由大家自行猜測)
律:「謝謝,沒問題了」
從上述模擬的交互詰問可以發現目前現有的證據只能證明「有可能是」未達食用標準的油(例:飼料油或品質未達食用標準的原料油),但還不能證明到「確定是」的程度,而這也是第一審法官判被告無罪的主因,所以我才說大家都誤會第一審法官了,他們不是恐龍法官,他們非常認真且用心在解讀越南的回函
講到這裡,大多鄉民一定仍不甘願:「好,就算越南工商部的回函有點矛盾及遺漏,大不了第二審再發函去問越南衛生部食品安全局,等越南衛生部食品安全局回函,豈不就真相大白了?」
對,你很棒,你的想法越來越對了,所以你這句話更加證明在第二審弄到越南衛生部食品安全局回函之前,頂新案仍然無法確定事實真相,更加證明第一審法官依照罪疑唯輕判被告無罪是正確的,更加證明什麼函都沒親眼看過的鄉民們太早下有罪定論是不妥的
綜上所述,頂新的被告們表面上很可疑,我們可以說他們「目前看起來很可能」有用飼料油,但我們還不能說他們「確定」有用飼料油,一切都要等越南衛生部食品安全局回函才能更接近事實真相(註5)
註1:A函內容:「...一、Dai Hanh Phuc Co., Ltd(按:即越南大幸福公司,地址略)已獲胡志明市計畫投資廳於2004年2月13日核發第0303181877號經營登記證書(並於2013年8月12日重新核發);另依工商部本年5月23日頒佈之第4603/QD-BCT號決定,該公司亦獲本工商部承認為具有信譽之企業。二、該公司用之主要生產原料為魚油、豬油等動物脂油,並用於生產加工脂、油類產品。該公司之脂、油類產品主要作為飼料,並供給國內外市場,其中包括輸往台灣。在檢查當時,該公司尚未有ISO、HACCP等證書。三、該公司輸往台灣之脂、油類產品均遵守胡志明市Vinacontrol檢驗公司有關在越南之檢驗、評估及承認等流程。四、該公司所使用之魚油、豬油等生產原料之原產地皆來自具備經營登記證書、自由銷售證書、獸醫衛生條件合格證書以及VAT發票之各家供應商;該等供應商包括大城責任有限公司(地址略)....、安樂水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略)..等。五、該公司所外銷之脂、油類產品僅作為飼料用,並不用於食品(食油)」
註2:B函內容:「本部本(2014)年10月8日第9930/BCT-KHCN號計達。...大幸福公司獲胡志明市計畫投資廳核發企業登記證書,為責任有限企業,其營業項目為家畜、家禽及水產等飼料生產、動植物油脂(人類不應食用)生產、食品批發及其他;並未獲越南主管機關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該證書係企業獲准從事生產經營人類食品之先決條件。因此,該公司故意將記載為符合人類食用之油脂與飼料用之油脂產品一起輸往台灣,係違反越南法規與詐欺。上述遺憾係一家越南廠商故意違法之行為(大幸福公司),而不是越南任何官方主管機關之主張,亦不是越南業界之普遍行為。收到越南衛生部與貴處有關查證大幸福公司相關產品之要求後,本部曾指示胡志明市工商廳進行檢查,惟該公司僅提供飼料用油脂出口之相關資料。俟本部直接檢查並對照相關單位之資料後,才發現大幸福公司自2012年1月至今之詐欺行為。越南主管機關(衛生部、工商部等)收到通報後已主動、即時與相關單位共同對該公司之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檢查、查證,並即時、正確通知台方。未來近期內,本部將繼續擴大檢查該相關產業之各家企業。大幸福公司以人類食用目的之輸出產品獲Vinacontrol檢驗股份公司進行檢驗並取得證書。Vinacontrol公司係一家從事檢驗分析之民營企業(並非越南官方管理機構);其檢驗、分析之標準係越南各項國家技術標準,包括第QCVN8-2:2011/BYT號有關食品重金屬之污染上限標準、第QCVN8-3:2012/BYT號有關食品微生物染有標準、第46/2007/QD-BYT號有關食品生物與化學污染上限規定之決議、以及第27/2012/TT- BYT號有關食品添加物管理施行細則之公告。然而,Vinacontrol公司僅對產品之樣品進行檢驗分析,與各項國家標準及越南衛生部之規定進行比對,並未具備足夠之權責檢查提出檢驗之企業是否具備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大幸福公司未獲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惟仍要求進行符合人類食用之產品檢驗,且在長期間內同時出口飼料與人類食用之產品(自2012年1月至2014年7月),顯示係屬有計畫之違法行為」
註3:第一審判決書「…核與被告頂新公司提出越南幸福公司「二成員以上有限責任公司之企業登記證明書」,其上記載「3.營業行業,序號2『生產動物食用油、植物食用油(不在辦事處營運)』、..4.批發食品(詳情:買賣油脂產品。買賣海鮮)...」等語,客觀上互核即有歧異」
註4:第一審判決書「…則供人食用動物性油脂之主管機關,依上開函文所示應為衛生部食品安全局…既然上開函文係由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農林水產品質管理局)與工商部(科技司)就大幸福公司之處理措施達成共識而通知台方,則B函所示「並未獲越南主管機關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該證書係企業獲准從事生產經營人類食品之先決條件」一情,是否業經向主管機關確認?又觀之卷存Vinacontrol公司出具之檢驗報告,該檢驗報告中並無重金屬等更詳細之檢驗項目,該主管機關是否無從遽以判斷是否符合食用級而未予明確回覆?凡此各節,仍值存疑」
註5:實務上不可能傳喚越南的官員來台灣作證,最多只會發函去問,越南再回函,然後來來回回好幾份函,但為了讓讀者們更容易理解本文內容,我故意改成模擬交互詰問的問答。最後,大家不是都在網路上罵KMT政府說它多黑多可惡嗎?換作你是被告,有人拿出一張你從沒看過的信(政府某個你沒聽過的公務員說你賣飼料油,但沒提到任何證據),你甘願因這一封信而坐牢嗎?你原本認為理所當然的事,當你將心比心,當你幻想你是被告時,就會變成誇張到極點,而這也是第一審判決認為它沒有證據能力的理由
註6:大多數人是矛盾的,當遇到您喜歡的人時(例如學生或民運人士),你會說每個人都有受辯護及公平審判的權利,你會說都說檢察官才有舉證責任?無罪推定?罪疑唯輕?侵犯人權?政治迫害?KMT極權專制的警察國家…一大堆口號,當遇到您討厭的人時(例如前科犯或財團),你們突然改口該有罪推定,每個被告都是黑心財團,每個律師都是黑心律師,每個法官都是恐龍法官…但究竟有幾個鄉民在下有罪判決前先認真仔細看完全部事證?為何在還沒看到越南回函前就急著對犯罪事實還不夠明確的被告判有罪?最後,我不阻止鄉民想判有罪或無罪,我只阻止鄉民在「確定事實之前」就判討厭的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