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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05/14的日記
作者: 快樂的人 日期: 2008.05.14  天氣:  心情:
【美國的司法獨立】

美國從建國開始就是所謂三權分立的總統制

美國的司法到底和台灣有甚麼不同呢?

最大的不同是:

1. 美國的法院系統分為州系統和聯邦系統

2. 州系統和聯邦系統各分有地區法院 、
重審法院、和
最高法院
地區法院的審判通常由陪審團判決
其他只是由多數法官判決

3. 大部份的案件屬於州的法庭而不屬於聯邦法庭

4. 被告人在判決之前應該假定是無罪
煤體和社會
很少會預先下定有罪的結論
在無罪的判決後更不會繼續認為被告有罪

美國人極度尊重和相信法律是台灣最需要效法的地方

5. 初審有/無罪的判決大多數是由陪審團全體(100%)同意決定
否則算是掛案(Hung Juror)由檢察官決定是否再度上訴

初審如果有無罪的判決就成為定案
檢察官不能上訴(即使以後發現新的證據也不能起訴)

6. 聯邦法官是終身職
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
在審案的時候很少有政治彩色
在職時也不能支持任何政黨活動

7. 如果法官失職、只有由參議院行使罷免權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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