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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六月份起,強烈取締 (持有盜版
作者: 羅馬尼亞灰 日期: 2008.07.23  天氣:  心情:
六月份起 強烈取締


持有盜版 CD 的 人一定要看
大家 牢記這些法律常識,有備無患。 盜版 的,還是少帶一點。
如果您有開車 , 就請 您看一看吧 !!
總之就是說 ..... 遇到 臨檢
咬住自 己是從夜市買盜版 CD 就 對了啦

不 要說是朋友的,借的,也不要說自己燒的 CD

-------------------------------------------------------------------------

收到下面的一封信 , 請大 家告訴大家 !

在下一位朋友最近被臨檢 ... 警察除了照例檢測酒精濃度以外,已開始會「請車輛駕駛配 合打開音響換片箱」或「隨身攜帶的 CD 」!

經在下友人詢問結果 : 主要 用意在檢查是否有「盜版光碟」與「盜版 CD 」!

舉凡音樂、軟體、作業系統等只要不是原版都將被告發!

景氣低靡、時機壞壞,上路還是小心為妙 ...

IGS 一位 修過法律課程的同事陳述的;

告訴大家幾個觀念

1. 警察 如果沒有搜索票 , 根據 憲法第八條規定不能檢查你的行李箱

------ 這點 還是對的!

2. 如果 你買盜版 cd 是那 種夜市買的光碟上還印有專輯名稱的那你慘了,鐵死無 疑,依著作權法 93 條規 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新台幣 十萬元以下

------ 錯!! 妳會活得好好的! 著作權法及我國其他法律根本沒有處罰盜版的「購買」人 ,

當警方問妳光碟從哪來的?

首先:妳可以說:你管我!(警方無權詢問這個問題)

如果他說他有合理犯罪的懷疑時

妳 一定要說是在夜市買的 !

第一:自己沒有任何刑事責任,頂多東西被當違禁品沒收(且可否沒收還有問題!)

第二:夜市是流動的,妳也不用舉證確定的購買來源。但是,要注意,當有人問妳買這塊光碟幹嘛用的?
1. 一定要回答是要「在 家裡」「供自己使用」的 。

2. 千萬別說是要賣或要 租給別人的 (違反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2 項意 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3. 千萬別 說是要借給別人的 (違反第 93 條第 3 款、 第 87 條第 2 款散 布或意圖散布非法重製物罪,處 2 年以 下徒刑)

4. 也別說是公司或營業 要用的 ( 違反 第 93 條第 3 款、 第 87 條第 5 款明 知為非法電腦重製物而作為直接營利使用罪,處 2 年以 下徒刑)

5. 也不能說是要在社團 或學校等公開場合 ? ( 違反 第 92 調非 法公開播送、上映、演出、展示罪,處 3 年以 下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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