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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殺人、死刑、與墮胎
作者:
快樂的人
日期: 2010.03.14 天氣:
心情:
美國獨立宣言說
「我們認為這些是很明顯(不需要解釋)的真理:
人類在被創造時都是平等的,
而且創造者賦給人類一些不可剝奪的權利,
此中包括生命、自由、和尋找快樂。」
也就是說生命、自由、尋求快樂是創造者賦給個人的
這就是美國民主政治的基本信仰
奪去生命當然是違背這種信仰
美國的社會一直為了死刑和墮胎有長期的辯論
民眾支持和反對都在50%左右
除了自衛(包括作戰)以外
用死刑作為殺人最極端的處罰
仍然存在美國多數州的法律之中
很多國家雖然是廢除了死刑
但是卻准許墮胎
這些國家為了解釋這種顯然是矛盾的說法
居然號稱六個月以下的胎兒
因為不能在母體外生存
所以不算是「人」
總有一天胎兒可以活在體外
到時候我們再看這些人又能作如何的解釋
台灣的社會反對廢除死刑
也贊成墮胎
這是具有一致性的意見
我個人認為在廢除死刑之前
可以增加處死刑的條件
同時也考慮增加墮胎的條件
包括讓母親有機會
充分思考是否墮胎
尋找領養的人家
候產的居住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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