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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陪審團的經驗
作者: 快樂的人 日期: 2010.04.22  天氣:  心情:

在美國幾十年這是我第一次當陪審團的成員
由於我所參加的審判已經結束
我可以公開討論我個人的經驗
這篇文章就是記錄我當陪審團的經驗

我的結論就是在美國這樣的環境之下
陪審團是最好的審判制度

在我收到服務一週的通知
是報到時間前的一個月

星期一
上午九點三十分是報到的時間
和我同時報到的人數大概有一百五十人
大家首先都在陪審團預備室集合
然後觀看一部有關陪審團應該注意的錄影帶
十一點鐘
是宣佈今天下午被抽到當陪審團的名單
我不在名單之內所以可以回家
但是今晚需要到陪審團的網站看明天被召集的名單

星期二
我不在召集的名單之內所以不需要到法院報到
晚上到網站看明天被召集的名單
我在名單裡面

星期三
上午八點半到法院報到
一共有七十人和我一起報到
電腦已經將這些人排列了先後的次序
我們都聚集在某一法庭的旁聽席
法官要求大家舉起右手宣誓在北在被告律師和檢察官問話時
要說實話
然後最前面的十二名候選人按照次序坐上陪審團的位子
我是候選人第七名
被告被起訴的原因是毆打執行任務的警察

被告是一位黑人
兩位當時到現場的警察是白人
被告由一位女白人公設辯護人代表

陪審團候選人四個人一組
由法官告知陪審團的要點;

審判進行時間陪審團人員不能和任何人
(包括陪審團人員之間)討論有關案件的事情
陪審團人員之間不可事先就認識
陪審團人員不可以自己調查案件
陪審團人員只能依據法律和所有在庭上的證詞決定案件

然後檢察官和辯護律師開始對此四人問了同樣的問題
包括
和警察或律師有無親屬/朋友的關係
警察會不會做錯事情
被告一直是有無罪的假設
所以政府有義務證明(超過合理的懷疑)被告的犯罪事實

結果經過問話之後
有八人被檢察官或律師淘汰
選出了十二位人員﹝包括我在內﹞以及一位後補
這樣就完成了陪審團的組成

法庭在下午一時半正式開始
檢察官的證人是兩位執行任務的警察
辯護律師的證人是被告和他的兒子

這兩位警察是因為有人向警察局檢舉
鄰居有騷擾的聲音而到現場調查
但是當警察在晚上十二點鐘到現場(被害人的居所)時
在門外並沒聽到任何聲音
在敲門、進入公寓之後
也沒看到任何騷擾的痕跡

警察開始檢查各個房間
一位警察對付被告
另一位對付被告的兒子

證人的供詞
警察一:被告打了他兩拳
警察二:沒看到被告打警察一,因為是背向
被告:沒打警察一
被告兒子:被告沒有打警察一

法官要在明天再開庭
讓檢察官和辯護律師做最後結論

星期四
開庭以後辯護律師開始發言她的重點是:
提醒陪審團檢察官必須提供能夠證明被告犯罪的事實
否則陪審團就應該作出被告無罪的決定
只有被打的警察說被告出手打人
警察沒有依據正常的步驟在事後拍攝被打警察的臉部
顯示被打的痕跡,
也沒有讓另一警察撿視臉上被打後的情況
因此檢察官並沒有提供足夠讓人相信的證明

檢察官接著作檢方的結論:
此案顯然的基本決定是在於應該採信警察或是被告和家人所說的證詞
警察沒有理由說謊報

法官再度提醒陪審團
任何決定必須建立在證人的證詞以及可信度之上
檢察官必須提供足夠採信的犯罪證明,否則不能說被告是有罪的
法官謝謝後補的陪審團員,
告訴她因為陪審團沒人缺席所以她的服務到此為止
然後
陪審團的十二個人
(十位白人、一位黑人、和我,而且絕大多數是生平第一次當陪審團員)
就到了會議室開始討論這個案件
首先大家投票選出了主席
主席請大家輪流說出對此案的看法
十位認為被告無罪,一位不能決定,一位認為被告說謊是有罪的
那位覺得被告有罪的人認為警察不會撒謊
而且被告顯然是為了自保而沒說實話
美國陪審團的制度
是要十二位團員一致同意才能決定
(不是多數就算)否則就得繼續討論
過了不久原來還沒決定的那一位也決定投無罪的票
最後只剩一位認為被告是有罪的
因此大家開始問這位先生他的理由是甚麼
難道因為被告是黑人?
再經過兩個小時的討論
陪審團終於一致認為檢察官並沒有提供讓大家可以取信的放犯罪證明
所以最後的決定是無罪
法官在聽到陪審團每個人的決定之後就宣判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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