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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詐財3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神祕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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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網路詐財恐嚇
作者: 恭野 日期: 2013.08.04  天氣:  心情:
轉載http://www.sljh.tc.edu.tw/sl99/%E7%B6%B2%E8%B7%AF%E7%8A%AF%E7%BD%AA01.htm



談網路犯罪之案例及懲罰
n 余禎祥
壹、前言
刑事警察局在87年5月上旬破獲了首樁典型的電腦駭客(Hacker)案。黃姓軍醫涉嫌以電腦駭客之手法入侵國內各ISP(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電腦網路,刪除系統資料,並竊取相關資料。此案在國內引起震撼,網路入侵的問題,開始引起國人廣泛重視。
其實我國也曾發生過愛普生公司遭入侵案,但此為愛普生公司的離職員工所為,該員工離職後,公司並未立即取消其帳號,該員工就利用原所熟知的超級使用者帳號及密碼入侵,此並非典型的電腦駭客。在美國,網路入侵的問題,早已是熱門話題,其案例頻仍,自早期的Morris案到近期的五角大廈遭入侵案,網路入侵案之手法,可謂愈來愈有防不勝防之勢。在美國甚至已經出現了反駭客入侵的保險。
網際網路的興起,為國人帶來快速便利的通訊環境。資訊流通的便利也對於提升國家競爭力大有助益。惟近來網路犯罪亦逐漸增多,引起各界關注,例如:幾起網路色情、網路詐欺、電腦病毒等案例引起國人的注目。另外,網路極易被不法份子利用作為犯罪工具,例如:網路販賣禁藥毒品、網路洗錢與網路駭客入侵等,都令人憂心忡忡。其中尤其是網路色情氾濫,戕害青少年身心甚鉅。
在本文首先依據刑事警察局偵九隊歷年來所查獲各類電腦犯罪案件類型做分析介紹,再進一步依據常見的十四種犯罪行為做分類並列舉十八種案例做說明,最後再做一結論。

貳、常見網路犯罪行為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九隊為國內主要打擊網路犯罪的單位,負責取締網路上不法行為或非法網站,該隊的前身是「電腦犯罪偵防小組」。刑事警察局電腦犯罪偵防小組是在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份成立,八十八年七月擴編為偵查第九隊。刑事警察局偵九隊成立以來所查獲案件已超過百起,並不定期實施全國同步掃蕩色情及大補帖網站,對於遏止網路犯罪及網路色情等不法行為具積極正面意義。以下茲就刑事警察局偵九隊歷年來所查獲各類電腦犯罪案件類型整理如下,

一、色情網站:
目前色情網站大部分是在WWW上,亦即建立homepage網頁,在網頁上提供各種色情的資訊,而建好的網頁則透過向各搜尋引擎登記或在電子佈告欄上打廣告,這些色情網站的內容包括:

1.張貼猥褻圖片:即在網路上設置網站張貼圖或新聞討論群上張貼猥褻圖畫。如八十六年九月第二波全國同步掃蕩色情網站所破獲台北縣中和市黃姓男子經營「禁忌樂園」網站。黃姓男子在收取每月一五O元的會費後給予密碼,讓會員得以瀏覽與下載由他所提供自國外網站抓取的猥褻圖片;黃姓男子被判處四個月有期徒刑。若是以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姦淫或猥褻行為對象,所拍攝或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而散布、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前述猥褻物品的人,則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販賣色情光碟、錄影帶:在網路上設置網站販賣色情光碟片或錄影帶,或在電子佈告欄、新聞討論群組上廣告公佈目錄及交易方式
如刑事局八十六年六月第一波全國同步掃蕩色情網站所查獲由張姓夫婦所設立「說說成人網站」,以繳交會費方式連續多次傳送男女裸露、交媾等猥褻圖片;並以電子郵件與客戶進行色情光碟的交易,在同年九月台北地院依刑法第二三五條規定各判處這對夫妻八個月與五個月的有期徒刑。

3.貼圖網站:設置貼圖網站供不特定第三人張貼色情、猥褻圖畫,在網站上提供連結至其他色情網站,賺取廣告費。八十七年九月刑事局查獲的「浮聲豔影」網站即為一貼圖網站,站長不僅未盡管理網站之責且縱容、鼓勵網友張貼猥褻圖片,以賺取得國外色情網站的廣告費,這類貼圖網站站長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罪或其幫助犯之罪。「浮聲豔影」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設站的站長處有期徒刑五月及提供網站服務的業者有期徒刑五月。

4. 提供超連結色情網站:即目前網路上一些網站專門搜集國內外色情網站,又加以整理分類再提供超連結予網路上不特定人士上網連結至相關色情網站首頁,觀賞猥褻圖畫。八十八年三月間刑事局執行全國同步掃盪色情網站,其中「緯仁的書籤」網站即提供超連結色情網站,該站站長雖未張貼任何猥褻圖畫但仍有幫助書籤內的色情網站散布、販賣猥褻物品供人觀賞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幫助犯罪責。目前這類提供超連結色情網站已有數起經法院判決確定有罪的案例。

5.散布性交易訊息:在網路上提供、散布買春訊息,提供不特定第三人進行性交易或從事買春等行為,可能觸犯甫在八十八年五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六月二日經總統公布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條以網路散布性交易訊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八十八年六月刑事局查獲「SOGCLUB華人旅遊黃頁」。

二、網路販賣盜版光碟:
網路上販賣俗稱泡麵或大補帖的盜版光碟,盜版光碟內容可能為作業系統、程式、圖型、MP3、電影VCD或音樂CD等等,其行為除觸犯著作權法外,若所販賣的光碟片有色情光碟片則可能觸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再如色情光碟片中有未滿十八歲之人則更可能會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三、販賣違禁、管制物品:
在網路上販賣違禁物、偽禁藥、合法管制藥品或管制物品,如槍、毒、FM2等,皆可能觸犯相關法令。如八十七年二月刑事局查獲一起以「新的FM2藥丸,可快速睡著」、「FM2MDMA 春藥250元起!」、「FM2春藥特價供應」為主題在網路刊登、販賣FM2藥品,當時罪犯的行為係觸犯藥事法第六十條。後因FM2造成的影響擴大,主管機關將FM2改列為第三級毒品,凡是未經許可販賣、運輸或吸食皆可能觸犯毒品防制條例。

四、贓物:
在網路上以低價出售所竊的贓物,二手貨看板或網站到處可見各種待售的物品,其中隱藏為數不少贓物。不論是買者或是賣者皆可能觸犯刑法的贓物罪。

五、詐欺:
在網路上常見的詐欺行為可分為:

1.虛設行號:
網路上常見此類行為是在網路上販賣低價的行動電話手機,吸引消費者購買進而誘騙上當,而消費者依詐騙者指示將錢匯入對方帳戶後卻不見自己所購買的商品;或是收到不勘使用的貨品。如要再聯絡對方,通常是詐騙者已將手機換了號碼所以電話沒人接聽或既使有人接但接聽者推三阻四拒不出面或以其他理由搪塞。這種虛設行號之詐騙行為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罪。

2.偽卡刷卡:
使用偽造信用卡在網路上刷卡消費,一般店家僅注意該筆交易是否獲得授權,如獲得授權即予出貨,最後卻發現是以偽卡騙取授權。因為目前各界都在推廣網路上使用信用卡消費,而網路上使用信用卡消費僅檢查信用卡號碼及到期日,勿需持卡人簽名。網路上信用卡交易係以方便為前提,對於安全及認證考量並未周延,這也給予不法之徒可乘之機,加上現行機制的缺失要找到這些作案的不法之徒,警方可說是倍感艱辛。刑事局在八十八年五月份即查獲一起使用偽卡在網路上專購高級家電用品,再以市價的六折脫手出售謀利的案例。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號或使用偽卡號碼,上網消費、購物的行為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的罪。

六、網路老鼠會:
這種又稱幸運信的網路老鼠會是自國外傳入,近一、二年在國內也
造成風潮,這些信件在國內各大電子佈告欄及新聞討論群流傳,其信件的內容一般列有五位人士姓名及地址,信中會指示收到該信的網友寄給名單上五位網友各一百元,再將列於第一位者之姓名自名單中除去,將第二位以下者皆往上遞補一順位,最後將自己姓名置於第五位,以此類推。信中並告訴網友當自己的姓名遞補至第一位時將可獲約七千萬元。發這種信件發展網路老鼠會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

七、妨害名譽:
網路上發表不實言論,辱罵他人等行為,侵犯他人權益,妨害他人名譽,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罪。這種行為以在網路上假冒他人名義徵求性伴侶、一夜情人及公布他人電話號碼的案例最多。上網冒用他人名義張貼信件,可能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而散佈不實流言妨害他人名譽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罪。

入、侵他人網站:
目前刑法對於嘗試入侵他人網站並未有明文處罰之規定,至於入侵他人網站後以指令、程式或其他工具開啟經過加密的檔案,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罪,即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但其構成之要件是該被開啟經過加密處理的電腦檔案或電磁紀錄應為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前段所稱之「封緘文書」。惟若入侵者在入侵網站後並未以指令、程式或其他工具開啟經過加密的檔案或所開啟之檔案並未加密處理,此種入侵行為目前並無明文處罰之規定。然入侵後如果竊取他人檔案或是電子郵件是否能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處罰,亦有爭論。惟如果將入侵取得的檔案內容,洩露於他人則可能觸犯新訂的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一洩漏因利用電腦設備等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祕密之罪。而如果入侵後將一些檔案毀損致使被入侵的系統無法正常運作,甚至無法使用,則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之毀損文書罪,如再盜用所竊得的撥接帳號,未經他人同意撥接上網,致所有上網費用為被盜用者所支付,則可能再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以不法方法將虛偽資料等輸入電腦等而不法取得利益罪。

九、電腦病毒:
在網路上散佈電腦病毒,有些病毒具攻擊性或破壞性,有些則無,如所散布的電腦病毒致使他人的電腦當機、檔案毀損或硬碟格式化等情形,散佈電腦病毒者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毀損文書或干擾他人電磁紀錄罪。

十、網路賭博:
在我國賭博是禁止的,因此在網路上開設賭博網站供不特定第三人賭博財物亦為犯法的,同為觸犯刑法的賭博罪。再者,很多國家是允許賭博行為或開設賭場,因此有些人認為祇要將賭博網站設在國外,該國不禁止賭博就不觸犯賭博罪。事實並非如此,祇要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我國領域內,我國仍有司法管轄權。八十七年十月刑事局查獲一起總部設於法國的賭博網站,在國內有聯絡人負責吸收會員及服務工作,在台聯絡人係觸犯刑法賭博罪。

十一、個人資料:
最常見的是在網路上販賣個人資料含高收入戶名單,高級車所有人名單等,而欲搜集或利用這些個人資料,事先需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取得核准後方能合法搜集或利用個人資料,否則即觸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八十七年四月刑事局所查獲的網路販賣公司負責人、高消費人口、汽車擁有人、信用卡持有人及E-MAIL等個人私密資料;及同年十一月網路販賣一千五百萬筆選舉人名冊案例,所販賣的資料皆屬個人資料,販賣這些資料觸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九條及三十三條之規定。

參、現行網路犯罪案例

一、網路詐欺
[案例一] 大學生網路上出售電腦,遭詐騙
南部某知名大學一名大學生,日前於網路跳蚤市場自售電腦,遭賴姓主嫌設計騙走電腦,該名大學生再以相同手法誘出嫌犯並報警處理,全案將依詐欺罪嫌移送法辦。嫌犯賴姓男子有賭博前科,他專門在跳蚤市場刊登廣告表示要購買筆記型電腦,他把賣方約出後就把貨放在車中,並佯稱要向朋友拿錢,再趁賣方不注意時把電腦載走。賴嫌坦承其已依相同手法前後共詐騙了三名學生。

[案例二] 騙取帳號,高價販書案
網路上曾經出現三封信,A信的內容是高價販賣「駭客防衛手冊」。B信的內容是有人自稱讀了該「駭客防衛手冊」後,成功破解了多人的帳號與密碼,他不但將這本書大大地吹噓了一番,並且提供一些已破解的密碼,供人測試。C信的內容是撥接帳號大贈送,只要在網路上填一些資料,即贈送免費帳號。其實,這三封信都是出自同一個人的手筆,其目的是要詐騙網友以高價來買這本書。他想藉由B信來讓人誤以為讀了這本書,就可以成功破解盜用他人密碼。而其所提供的已破解之密碼,並非根據這本書的敘述破解得來。這些破解的密碼的來源是C信。C信告訴網友撥接帳號免費大贈送的好消息,但要求網友填寫將來此免費帳號所要用的密碼。一般會上網看到此消息的人,多半已有帳號,而多數人如果擁有兩個帳號,為免麻煩,會取相同的密碼。因此很多人就乖乖地把他們在其他帳號的密碼填上,密碼於是就輕易洩漏出去了 。此案觸犯了刑法三三九條普通詐欺罪。

二、網路恐嚇
[案例三] 南韓學生以電腦合成裸照威脅女老師洩題
南韓一名十七歲的高一學生,涉嫌在六月底期末考之前,從網路上下載色情照片,利用熟練的電腦合成技術,與學校三位女老師的頭部照片拼湊組合,然後寄E-mail給三位女老師,並威脅老師必須將期末考試題以寄送電子郵件的方式洩漏給他,否則就要把這些照片公布在網路上。
三位女老師商議結果,決定報警處理。警方遂以恐嚇、誹謗罪嫌將他移送法辦。校方亦勒令這名學生退學。

三、網路色情
[案例四] 在網路上媒介色情交易
目前有些色情網站提供留言版給網友上網留言,以找尋性伴侶。如果該網站有營利,且這些留言訊息涉及性交易。則可能構成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意圖營利,引誘或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者」與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意圖營利,使人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但須注意的是,刑法二三一為結果犯,其並不處罰未遂犯,需達「與他人姦淫」或「為猥褻之行為」時方屬既遂 。 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一條也規定,媒合暗娼賣淫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案例五] 散布或販賣猥褻圖片的色情網站
據報載,曾有一高中生,開設色情網站,以招募會員的方式,提供會員觀賞猥褻圖片,半年內賺了一百萬元,但終被警方查獲。
另外,最近報上也指稱警方破獲台灣地區最大的GOGO「浮聲豔影」色情貼圖網站,該網站並跨國連結上百個國外色情網站,且提供未成年少年少女色情圖片,供網友上網觀看。
此種開設色情網站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散布猥褻圖畫」罪。如果所提供的是未滿十八歲之人的猥褻圖片,則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罪。

四、網路賭博
[案例六] 跨海網站賭博案
和妻女長期擔任某基金會義工的三十五歲林姓男子,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起,在住處架設「網頁廣告點石成金術網站」,並提供上網者鏈結到加拿大的「開運城」「CASINO」…等之賭博網站,讓上網者賭博,然後從中抽取25%做為介紹賭博的佣金,至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為止,共獲利二千七百多美金。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經台灣高等法院依刑法煽惑他人犯罪之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確定。

五、網路上散布電腦病毒
[案例七] CIH車諾比爾病毒
大同工學院資訊工程系畢業的陳盈豪曾因購買某家防毒公司的光碟軟體,而使電腦「掛掉」,為了報復,便以自己英文姓名縮寫的第一個字製作出CIH病毒(此病毒發作日期-4/26因與車諾比爾事故日同一天,故國外稱此為「車諾比爾病毒」),並在網路上「展示」,讓這家防毒軟體公司出洋相。CIH是先由陳盈豪將病毒植入熱門應用程式中,上載至網站,再經有心人士轉載至其他網站軟體下載區,供人免費下載,如此使得中毒傳播速度加快增劇。國外方面以韓國受害最嚴重,約有30萬部電腦中毒,佔全韓百分之15,損失達2億元以上,土耳其機場及電視台等單位亦遭波及,孟加拉約有15000台電腦受害,新加坡受害約有150起,馬來西亞則有12家股市公司遭殃,大陸方面更在網路上以「中國強烈抗議4/26台灣CIH大屠殺」及「南京大屠殺」來表達不滿之意。依照國內刑法,陳盈豪最高可被判三年徒刑,不過,如果他沒有散播病毒的惡意,無罪開釋的機會非常大。

六、網路上侵犯智慧財產權
[案例八] 大學生網上賣盜版MP3
現就讀中部某大學的周姓學生,自1999年三月起,以每片新台幣三百元的價格,在網路上向人購買多張知名歌手的MP3音樂專輯光碟。聽完之後,為賺取零用錢,竟利用其電子郵件信箱散發廣告,販售盜版MP3光碟片,並透過郵差送貨,連續以每張二百五十元至三百元之價格,販賣給不特定之人,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周姓學生犯後深具悔意,而且尚在求學階段,欠缺社會經驗,再加上並無前科,遂以違反著作權法判處五個月的有期徒刑,緩刑三年。

七、網路駭客
[案例九] 少年駭客以「木馬程式」盜用上網帳號
三名高中生利用Subseven以及Netspy之用戶端「特洛依木馬程式」,侵入網路上不特定第三人電腦,以遠端遙控的方式,取得他人電腦的主控權,竊取電腦內部的檔案、網路撥接帳號及密碼等重要資料,再利用該撥接帳號上網,造成被害人上網費用暴增。

[案例十] 追不到女同事,網路工程師扮駭客報復
離職的張姓網路工程師,因先前追求該公司黃姓女同事遭拒,欲得知黃女男友的身份,涉嫌以「社交工程法」(social engineering)入侵公司電腦,截取公司及所有員工的電子郵件,並且假冒調查局之名,在網路上散發黃女之黑函。台北市刑事警察局以其觸犯偽造文書、妨害名譽、妨害秘密、竊盜、干擾他人電磁記錄處理之毀損等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八、網路上侵害個人資料保護
[案例十一] 求職者資料外洩
公平交易委員會接獲檢舉,一家廣告公司利用「免費贈送104人才庫給客戶」的促銷手法,增加客戶群,可能造成數百萬求職者的資料外洩。而另一家公司則複製「104人力銀行網站」之企業求才資料,貼到自己的網站上,使不知情的求職者誤認,而到該網站上登錄;亦使不知情的求才公司誤認該網站登錄眾多求職者,而與其簽約刊登求才資訊。此種作法可能有違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九、網路誹謗
[案例十二] 政大學生誹謗教授案
政大邱姓學生於八十六年九月補修趙姓教授的課程,因不滿趙姓教授的教學及考試方式,於同年十一月兩度在網際網路校園版的電子布告欄上,以「另一種形式之強暴」為題,張貼文章,指摘趙姓教授利用學生上課作成之摘要、抄襲學生所作之報告,作為學術論著。邱姓學生並另以大字報的方式將文章張貼於政大的言論廣場上。台北地院認為邱姓學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的公然侮辱罪,與三百十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加重誹謗罪)處斷。且因被告前後兩次誹謗行為,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判決結果是處邱姓學生拘役五十五天。(詳情請見八十七年度自字第四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十、網路公然侮辱
[案例十三] 稱校長是哈巴狗
某私立大學學生在BBS站上,稱該校校長是哈巴狗,該校依據學生獎懲規則,記該生大過一次,以為處分。

十一、網路內容管理
[案例十四] 可倫拜恩校園血案
美國科羅拉多州丹佛市的可倫拜恩高中兩名高二學生,哈里斯及克萊伯,自稱屬於「風衣幫」,不和其他同學往來,討厭黑人、拉丁美洲裔及運動員,最崇拜希特勒,於希特勒冥誕日在校園內大開殺戒,對師生瘋狂開槍,造成至少十五人喪生,廿餘人受傷,警方形容現場彷彿但丁所描述的煉獄,慘不忍睹。自戕身亡的兇嫌之一哈里斯,生前在網路伺服公司「美國線上」(AOL)設有個人網站,該網頁不但刊登了製造炸彈的說明,同時也透露出他終將犯下大案的訊息;據聞哈里斯更是網路版暴力電玩的高手,該遊戲的玩法是玩家必須把對手逼到地牢式的環境,再試著以高性能武器將之殺死。

十二、 網路煽惑
[案例十五] 自殺網站
高雄師範大學陳姓男學生,疑似服用過量市售感冒藥,可能同時喝了大量的酒,被送到高醫急診室時已呈重度昏迷,生命垂危,經緊急搶救,仍奄奄一息;由於陳姓學生曾提及,網路上設有自殺網站,介紹許多簡易有效的自殺方法,他的家屬因此懷疑,陳姓學生可能因為課業壓力想不開,由自殺網站學會此自殺方法。這種上網設置自殺網站,散佈自殺方法,很可能觸犯刑法加工自殺罪,可處一年到七年不等的徒刑。

[案例十六] 無政府份子文件集 - 網路上教製炸彈
八十六年九月,某私立大學資訊系陳姓學生,在學校網站建立「無政府份子文件集」個人網頁。他並將國外相關討論群組中介紹各種炸藥製造方法、過程與威力的文章,轉載張貼於個人網頁上,供不特定人觀看、討論。由於各類炸彈或爆裂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若有未經許可為製造者,即屬犯罪,對於該行為人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科以刑責,台北地院認為陳姓學生將介紹炸彈等爆裂物之製作方法的文章轉載張貼在其個人網頁上,顯係刺激慫恿他人犯製造炸彈等爆裂物之犯罪,而該個人網頁並未設定密碼,不特定人進入電腦網際網路後,均得任意再進入陳姓學生之個人網頁閱覽上開文章,陳姓學生刺激慫恿之煽惑行為已置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狀態,係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且因其先後多次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犯行,時間緊密,犯意概括,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結果是判決十個月,緩刑三年,並交保護管束。(詳情請見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二九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十三、ISP的法律責任
[案例十七] 猥褻節點
德國CompuServe公司提供網路節點之服務,使境內客戶得以較低之電話費連結到美國CompuServe公司之伺服器,而雖然伺服器在美國,內存有猥褻性的新聞群組及危害青少年的電腦遊戲,慕尼黑區法院仍認為德國CompuServe公司負責人係猥褻文書罪之共犯,並過失違反散布危害青少年文書與媒體內容法,應處有期徒刑二年。

十四、網路上販賣違禁品
[案例十八] 網路購藥糾紛頻傳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宣佈,將針對網路藥局、網路藥品廣告加強取締。近半年來,台北市就發生多起網路購藥糾紛,消費者大多是受網路上誇大不實的廣告所誘惑,花費數萬元購買減肥藥品,使用後卻不見其效!另外,網路上也常見販賣違規藥物之情形,衛生局日前查獲某大學BBS站刊登販賣「讓你酷」的禁藥廣告,以及「光華螞蟻市場」網站的「衛生市場」刊登違法藥品、化妝品,已依法處罰在案。目前衛生局發現一家網址設在美國的中文網路藥局,在台北設有聯絡處,消費者可以上網購藥,以信用卡付費,該公司將消費者所訂購之藥品送到該聯絡處後,再送到消費者手上。此種未經醫師處方即由藥商直接售藥給消費者之行為,已違反藥事法,應處三萬至十五萬元之罰鍰。

肆、結論
網際網路帶給人們相當大的便利,在未來人們所有的工作及消費將透過網際網路方式,但是相對地將帶給人們有個隱藏性且具有極高危險性的管道。在今年五月份,世界八大主要工業國(G8)史無前例地呼籲私人企業與政府部門攜手合作共同防範網路犯罪活動。在結束3天的網路犯罪研討會後,G8共同聲明中指出,「政府與民間企業在打擊非法使用通訊科技的立場應該是一致的。企業本身就是網路罪行的受害者,因此絕對有資格提出反制網路犯罪的對策」。八大主要工業國包括:美國、日本、英國、德國、法國、義大利、加拿大、俄羅斯。十一月份在台北舉辦的「全國知識經濟發展會議」中,其中也將網路犯罪列入其討論議題內,可見國內政府機關目前也相當重視此一問題。
校內也發生過網路犯罪之案例,包含有網路上公開販賣大補帖、BBS在騷擾異性同學、ICQ上威脅恐嚇異性同學…等案例。學生在學校使用網路是很容易的,包含在電腦教室、宿舍網路、實驗室、辦公室…等。發送出不當的言論,將會造成網路犯罪行為的成立,並且自己對於網路概念不熟悉,認為受害者是無法查詢到犯罪者,這將是嚴重的觀念錯誤。

伍、相關參考資料

1.非色情網站‧網路犯罪防制網 http://www.crime.org.tw/
2.台灣電腦網路危機處理中心 http://www.cert.org.tw/cindex.htm
3.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犯罪處理要 http://www.edu.tw/tanet/tanet-rules/crime.html
4.科技法律中心 http://stlc.iii.org.tw/
5.法源法律網 http://www.lawbank.com.tw/index-i.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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