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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務必請看!
作者: 泉瑜 日期: 2019.08.08  天氣:  心情:
泉瑜(找各種ATM請離開

沒人會在人生低潮的時候
有人會想靠近你,
除非你有利用價值
,別說甚麼友情親情愛情,
等你沒利用價值甚麼都不是。
活著的時候沒錢,
別人把你當廢物
(這還是被親近的人這樣對待)。
死的時候錢沒有用是因為用不到了。

人是互相利用競爭的生物
,現實就是殘酷
,我不現實我不用活
,生活過得去是自己不夠努力
生活過得去
就應該更殘酷的對待自己
,因為未來不是給
不面對現實的人生存的
別活在幻想的異世界,
面對現實
,把生活工作壓力在
工作空閒想辦法釋放
心情的抒發管道。
(就是辦不到才會是被當作神經病)

你講什麼我就跟你講什麼
,但如果沒獲得任何的現實
幫助那就別說我現實。
從小就體會現實的殘酷
,不接受到最後還是會磨鍊你
,讓你換方式去改變自己。

不當免費
"工具人"
"情緒垃圾桶”
"資源回收桶"
(寫出來至少非文盲者看得懂)
不相信星座
星座只是會讓貼標籤在人身上
每個人都不同
單身不代表要找人 把我自己當各種ATM
寧願自己走在自己的人生旅途上
不需要增加自己的負擔
來讓自己的人生關卡更加困難過關。
需要與必需是不同,生活是必需
,增加負擔不是必需。



2016民國105年之後介紹
身高:178公分(真實)
體重:53~65公斤(浮動)
興趣:找不是複製貼上
(不喜歡盲從)
個性:不喜歡說話,生活 從簡 單調
(從簡就是越簡單越好)
找各種ATM請自行離開!

無薪水(作白工中)

(錢與罪)黑暗層面的心理偶像劇(日本偶像劇)
(不亮的燈)舊歌分享 張雨生

連離婚都分的很清楚了
何況是認識之後的男性或女性朋友

認清自己吧!
別以為結婚後生活就
可以得到或控制
只是"法定"

情理法
"情(自己心甘情願,但生活的雜事怨念
,請自行處理,另一半在結婚之前沒必要處理)
"理(讓人不開心作了自己覺得犯錯的事情
,卻要另一半負責幫忙處理,
就算是朋友也沒必要幫忙)"
"法在法律雙方有法定關係契約嗎?"

所以認識到結婚基本上沒人義務或志工幫忙
以情理法幫忙處理你任何大小事情(含付錢)
等同於丟到水溝裡面去。

包含出去玩的策劃.執行.分析.當工具人...等等。

必須要在還沒聊過天前先講清楚,無結過婚、以上是社會與人相處之後的感想。
只會想交個朋友有這麼離譜嗎,很累很煩。
謝謝、不想替自己添加太多文盲。
下方文章來自
http://bigwife.yam.org.tw/law/law041.html
前言:
  立法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篇之部分修正條文,對於夫妻財產制做了重要的修正,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對於「法定財產制」之修正,以下就以簡單的文字介紹民法中有關夫妻財產制之規定,並將本次修正前後之法制簡略加以比較,以方便讀者理解。
一、什麼是「夫妻財產制」﹖

  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後共同經營家庭生活,在生活上及財產上往往都是不分彼此,但是一旦遭遇到家庭變故,例如:負債、分居、離婚、甚至一方死亡時,關於夫妻個人婚前即擁有的財產以及夫妻雙方在婚姻中所累積的財產,其所有權到底應該歸屬於夫妻的哪一方﹖而夫妻個人或共同積欠的債務又應該由誰來負責清償﹖這些切身有關的問題,在法律中都有賴「夫妻財產制」來加以規範。

二、「夫妻財產制」有哪幾種﹖

  民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制」,一共規定了三種,即: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至第1046條)。夫妻雙方可以依照彼此的需求,共同決定在這三種「夫妻財產制」之中選擇其中一種作為婚姻中  的夫妻財產制。而除了法律所規定的三種夫妻財產制之外,任何人都不能依照自已的意思自行創設新的夫妻財產制。

三、「夫妻財產制」應該如何約定﹖

(一) 訂立書面契約:夫妻雙方必須以「書面」的方式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民法第1007條)
(二) 向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立之後,必須到夫妻住所所在地的法院辦理登記(民法第1008條)。
(三) 重為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後,如果日後夫妻的住所地有變更,必須在住所變更後三個月內向新的住所所在地的法院重為登記,如果沒有重為登記,三個月期滿,原來的登記就會自動失效。(非訟事件法第43條)
四、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後的效力:

(一) 夫妻財產制契約如果沒有到法院辦理登記,這份契約的效力就只能夠拘束夫妻雙方而已,並不能對抗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說,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不承認這份契約的效力。(民法第1008條)
(二)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對於登記前夫或妻所負債務之債權人,不生效力,亦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民法第1008條、非訟事件法第45條)。例如:夫妻雖然在夫妻財產制契約中約定,原來登記在 夫名下的土地應歸屬妻所有,但並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有權人的變更,則土地的產權並不會因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約定而發生轉讓的效力。
(三) 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夫妻財產制契約一經登記在法院的登記簿之後,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登記處請求閱覽及交付謄本。(非訟事件法第46條)
五、「夫妻財產制」應該在何時約定﹖

   夫妻在結婚前及結婚後都可以隨時約定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當然,如果是在結婚前所做的約定,但是事後雙方並沒有結婚,那麼這份約定就不會發生法律的效力。

六、「夫妻財產制」約定之後,可以廢止、變更內容、或改用他種「夫妻財產制」嗎?

   夫妻財產制約定之後,可以隨時依夫妻雙方的合意予以廢止或變更內容,但仍然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廢止或變更,並且也要到法院辦理登記。(民法第1007條、第1012條)

七、家庭生活費用應如何分擔﹖

(一) 不論採用哪一種夫妻財產制,關於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是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但夫妻亦可以自行約定分擔之方式(民法第1003條之1)。這是修正後的新條文,進一步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
(二) 因為支應家庭生活費用所發生的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003條之1)。

八、夫妻財產制的內容:

(一)法定財產制:

1、 夫妻結婚之後,如果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那就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由於國人在結婚時多半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之習慣,因此「法定財產制」其實是國內大多數夫妻所適用之夫妻財產制,格外重要。
2、 財產內容:將夫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
(1)婚前財產: 指結婚時屬於夫或妻之財產。但是民法對婚前財產有一些特別規定如下:
Ⅰ、 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例如:妻在結婚前有存款100萬元,這筆存款在結婚後陸續產生了10萬元的利息,則該100萬元的存款是妻的婚前財產,而該10萬元的利息則是妻的婚後財產。(民法第1017條)
Ⅱ、 夫妻原本採用其他夫妻財產制,但事後改用法定財產制時,則夫或妻在改用前已取得的財產都視為夫或妻的婚前財產。(民法第1017條)
(2)婚後財產: 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夫或妻所取得之財產。但如果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所取得之財產,則一律推定為婚後財產(民法第1017條)。
3、 財產權利:
(1) 夫或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民法第1017條、第1018條)
(2) 如果不能證明為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也就是夫妻各有一半的權利。(民法第1017條)註:修正前的舊制,夫妻雖各自保有其名下財產的所有權,但妻名下的財產卻一律由夫管理、使用、收益,甚至基於管理上之必要,夫亦可不經妻的同意而擅自處分妻個人的財產。由此可見舊制對於妻的財產權欠缺保障。
4、 債務:
夫妻的債務由個人各自負責,如夫妻之一方以自己的財產替他方清償債務時,即使在婚姻中也可以隨時向他方要求償還。(民法第1023條)。
5、 自由處分金:
夫妻依其收入,扣除家庭生活費用之後,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民法第1018條之1)。註:這是新法所增加的規定,基本上是對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所提供的一種保障,立法甚佳。但是如果夫妻雙方對於自由處分金無法達成協議時,應該如何請求﹖法律條文並沒有規定,僅僅在立法 理由中註明可以「由法院斟酌實際情況」來決定。然而因為立法理由並沒有拘束力,因此未來夫妻的一方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請求他方給付自由處分金的訴訟,尚有待觀察。
6、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原則: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其消滅的原因包括:Ⅰ夫妻離婚、Ⅱ一方死亡、或Ⅲ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
例如:
Ⅰ、 夫的婚前財產有50萬元,離婚時的財產總價額為350萬元,婚後負債20萬元。則夫的婚後財產為350萬-50萬=300萬元。扣除婚姻中的負債20萬元,則夫的剩餘財產為280萬元。
Ⅱ、 妻的婚前財產有40萬元,離婚時的財產總價額為500萬元,婚後負債10萬元。則妻的婚後財產為500萬-40萬=460萬元。扣除婚姻中的負債10萬元,則妻 的剩餘財產為450萬元。
Ⅲ、 夫的剩餘財產為280萬元、妻的剩餘財產為450萬元,則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即為450萬-280萬=170萬元。這項差額應由夫妻平均分配,即各自分配170萬﹐2=85萬,亦即應由妻給付夫85萬元。
(2)例外:
Ⅰ、 夫或妻個人因為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例如:贈與)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計算,無須分配。
Ⅱ、 差額平均分配的結果,如果對另一方顯失公平者,可以由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以上面的例子而言,原本妻應將差額的一半即85萬元分配給夫,但如果在婚姻中妻一直努力工作賺錢,夫卻遊手好閒從來不支付家庭生活費也不分擔家務,則妻辛辛苦苦存下的財產卻要分配一半給夫 ,對妻即顯然不公平。在此情形下,妻可以請求法院減低或免除夫的分配額的部分或全部。
附註:如果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在法定財產制中,生存的一方可以對死者所遺留下來的財產先主張分配剩餘財產,分配之後所剩下的財產才是屬於死者的遺產,依繼承法之規定,再由配偶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這麼一來,不但對配偶的權利更有保障,同時剩餘財產的分配額並不需要繳遺產稅,尚可節稅。
   近年來民法有些許修改,尤其是財產制更是改變重大,容易造成混淆,最常有的疑惑在…

‧ 在74年6月5日前取得之財產,且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登記在妻名義下之不動產,財產仍是屬於丈夫的,婦女完全無財產權。
‧ 而74年6月5日(含5日)後,不論是婚前或婚後取得之財產,只要登記在妻之名下,所有權即屬妻所有;但夫有使用、管理、收益之權力;而妻僅有處分權,但若夫得妻之書面同意,則夫亦可處分妻之財產。
‧ 在於85年9月27日~86年9月26日這一年緩衝期間屆滿後,除非夫妻在此一年緩衝期間另有約定或夫提起不動產更名登記訴訟,否則,即凡登記妻名下之不動產原則上即為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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