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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社會新聞
作者: 小河 日期: 2013.09.11  天氣:  心情:



法院組織法§63-1
a.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1.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2.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3.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b.特別偵察組設檢察官6人以上,15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脊察署檢察總長自各及法院檢察署中調至最高檢察署辦事。
c.特別偵察組為辦案需要,的借調鄉官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d.特別偵察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個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62條之限制。
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66條之1之限制。
e.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察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上述為特偵組之職權與職責,現今鬧的沸沸洋洋的關說一案,看完上述的規則,就應該明白
誰是-------誰非了吧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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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3-09-12 22:22
他, 50歲,高雄市,建築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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