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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廢死之論述
作者: 追憶似水年華 日期: 2016.05.31  天氣:  心情:
其實我不愛談這個話題 但是好友要我發表論述 我也應該尊重她的意見 所以我要先從兩項公約的內容開始說起 這樣可能會比較清楚

兩項公約的內容如下 :
主要廢死的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又稱「B公約」是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通過的一項公約 因為世界人權宣言內容包括第一階段的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第二階段的經濟 社會和文化權利 再達成一個同時包括兩階段的公約是很難在國際上達成共識的 另外像資本主義的美國會比較關心公民和政治權利 而共產主義國家則偏向於經濟 社會和文化權利 為解決這個問題 於是撰寫了兩份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的締約國: 已簽署尚未批准的國家與尚未簽署的國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由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所監管 人權理事會是一個由每年開三次會議的18名專家組成 這些專家開會期間需要考察其成員國依據公約提交的定期報告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是由從成員國中選舉產生 但這些人並不代表任何國家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包括兩條可選協議 第一條協議構建了一個獨立的上訴機制以便成員國內個人能夠提交申述 這種溝通最終將到達人權委員會 在第一條可選協議之下 擁有聯合國國際人權法系統中最複雜的法學系統 第二條可選協議廢止了死刑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目前包括151個成員國家
所以可以得知主要還是在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二條上是主張廢死的 至於台灣什麼時後開始的 如下面所述 :
西元2009年3月31日 立法院終於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 2009年05月14日 總統馬英九簽署該項公約的批准書 並於2009年05月22日公布 頒佈全台灣正式施行 馬英九說「施行法生效之後 這項公約內容已變成我國"法律"的一部分 執法人員可直接適用 這點意義非常巨大 而把國際法轉化成國內法 更是立法技術上的一項創舉 非常感謝立法院大力支持 這個做法未來也許可以適用在其它有必要這樣處理的國際公約上」 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 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制訂法令 修正或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 另外公約還要求締約國積極立法保障人權 該批准書經由友邦提交給聯合國 但在2009年6月15日 遭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給拒絕
所以可以看出該兩項公約是在2009~2011年逐步實施並落實到法律層面 不過聯合國全然不領情就是了

至於國際的實行狀況 我大致查了一下 結果如下 :
美國廢除死刑的12州分别是 : (明尼蘇達) Wisconsin(威斯康辛) Iowa(愛荷華州) Michigan(密西根州) Nord(諾德 說實話美國五十一州還真的沒這州 不知道是否我的資料有誤) Dakota(達科塔州 但是不知道是南還是北) Alaska(阿拉斯加州) Hawaii(夏威夷) West Virginia(西維吉尼亞州) Rhode Island(羅德島) Vermont(佛蒙特州) Maine(緬因州) 以及Massachusetts(麻塞諸塞州)等
其實人權的範圍是很廣的 所以也很難單從一個點來判斷 很難說有死刑的國家就不顧人權 而沒有死刑的國家就是人權至上 舉個例來說好了 歐盟區會員國是『零死刑』 但是他們的警察可以任意毆打 逮捕人民 甚至殺害恐怖份子 我想也不會有人說這個國家不重視人權
再者,其實講真的 說跟做是兩回事 美國高舉著"人權至上"的旗幟 不代表美國就是世界上最重視人權的地方 如果硬要說歐盟比美國還重視人權 也未必有錯 很多地方對於人權的努力 也未必比美國差 如台灣就是一個例子

雖然歐盟主張"零死刑" 但是不代表它重視它國的人命 下面有一則報導是在法國遭受恐怖攻擊後的反應 :
巴黎發生恐怖攻擊事件後 法國除派出戰機轟炸伊斯蘭國在敘利亞的大本營 法國警方17日繼續鎖定極端分子網絡 在全國各地發動128起突襲行動 並要求歐盟提供軍事援助 共同殲滅伊斯蘭國(IS)聖戰士
法國國防部表示 法國戰機空襲敘利亞北部拉卡(Raqa)伊斯蘭國大本營 摧毀一處指揮中心和訓練中心 這是法國在24小時內的第二波空襲 全國各地的反恐突襲行動同步展開 在里昂市發現「軍火庫」 居家軟禁100多人 逮捕23人
與此同時 國防部長勒德里安(Jean-Yves Le Drian)在布魯塞爾召開的會議上 要求動用里斯本條約(Lisbon Treaty)第42條第7款「若其中一國遭遇攻擊,成員國將相互支援」規定 共同打擊IS 以及在法軍部署的戰場上提高軍事參與 勒德里安強調,「法國在這些戰場上無法單打獨鬥」這是首次有歐盟成員國要求啟動這項條款 此條款類似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第5條款 美國於2001年911恐怖攻擊後啟動 促使北約介入阿富汗戰事
因此可以看出歐盟並不是真正重視人命 從敘利亞的難民就可以部份得知 再來恐怖攻擊後是法國片面主張此為對IS的戰爭 所以大規模地發動空中攻擊 但是這屬於無差別攻擊 也就是不管當地有沒有敘利亞的平民依舊轟炸 真正死傷平民人數不得而知 但是絕對比IS的聖戰士人數為多 最可笑的是歐盟各會員國國防部長召開會議討論後 歐盟主管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茉格里尼(Federica Mogherini)表示 各會員國無異議通過 以展現對法國的最高度支持 並將提供必要的協助
所以簡單地敘述就是歐盟本身國家的人才有人權 其它國家的人則視情況而定 只要你敢發動對歐盟的攻擊 它可不管會死傷多少平民 就如同美國一樣 這樣要我相信歐盟是非常注重人權的一個組織 我實在很懷疑 我只能說它很注重自己人民的權益 但是其它國平民的權益是可以被犧牲的

基本上在國內的媒體論述中很多是有疑問的 我再舉下面這篇報導 :
內湖殺童命案震撼全國 一個4歲女童在母親面前遭到惡徒砍殺 一時間有人提案修法要將所有殺童犯處以唯一死刑 另外又有人嗆說廢死聯盟出來 忙著在自己同胞裡面找敵人 一時間「川普式語言」成為同胞對話的唯一方式 「川普式解答」成為台灣答案
知名的科普作者賈德‧戴蒙在他的新書《昨日世界:找回文明新命脈》裡 透過比較傳統部落與現代國家處理衝突 戰爭 養兒育女 對待老人等方式 提供另一種思考人類文明方式
在戴蒙的觀點裡 所謂文明國家所習以為常的一些行為與規範 在樣本數上其實僅是 : 西方人(Western) 受過教育(educated) 來自工業國家(industrialized) 富有的(rich)以及生活在民主社會(democratic) 合起來就是英文字的WEIRD(怪異的) 因此戴蒙從他熟悉的巴布亞紐幾內亞切入 去比較傳統部落與近代國家在一些文化 制度的差異 並探究其之所以成立的基礎
在解決衝突部分,戴蒙以巴紐裡一位名叫「比利」小男孩遭駕駛社區小巴的「馬羅」意外撞死為例,說明傳統部落如何透過雙方都熟悉的第三者介入 公開道歉 賠償 用意就在儘快修復雙方的關係 避免進一步演化成部落與部落的血腥報復 甚至升高到戰爭
「新幾內亞傳統社群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補償制度,...主要是因為在新幾內亞涉及爭端的幾乎都是認識彼此 要不是曾經往來 就是聽過對方或其父親的名字 至少也知道對方屬於那個氏族」 「關係的修復比什麼都重要 不像西方社會總是要確認哪一方有過失 並使其接受懲罰」
可是他舉的這位學者之論述並非其贊同"廢死"

但在西方國家 司法首要目標是維持社會安定 避免人民以暴制暴尋求正義 這個差別戴蒙引用北美最大的印第安社群納瓦荷保留地大法官雅茲的話「西方司法制度要尋找的答案是 : 發生什麼事?是誰做的?但我們納瓦荷族的調解則比較關心事件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誰受了傷?他們有什麼樣的感受?要怎麼做才能彌補傷害?」
西方的司法制度在於讓壞人得到報應 美國的監獄率高過其他西方國家 受到的懲處也比較嚴厲 美國聯邦政府及半數以上的州法院都執行「三振出局法」 對於第三次犯罪的累犯延長監禁的時間 戴蒙就感嘆加州花在監獄管理的費用直逼政府在高等教育挹注的錢
"這邊論述就很有趣了 連美國研究這方面的學者都認為供養無期徒刑的罪犯是一種浪費國家資源的政策"

死刑是人類從社會形成所發展出最終的嚇阻制度 不必去否定它的威嚇效應 但從社會科學的角度 每個社會都有其獨特性 也無法進行實驗 因此無法斷然的認定也無法否定死刑對於降低重大犯罪的關聯性 所有廢死的國家 地區 重大犯罪率都比沒有廢死的國家低 但其中日本與台灣則是例外。
"所以這邊又敘述了東方社會的思考模式跟西方思維的不同 硬要把西方的思維與制度套在台灣上 有時會適得其反 如教改即為其個案"

支持廢死的理由之一 就是法院可能誤判 但在內湖這件光天化日 多名人士目睹犯案 無須再討論誤判的可能性 所以剩下的要問的是對兇手處以極刑真的能降低這種隨機殺人的機會嗎?
"這個論述我大可以提戒嚴時期前後的犯罪率來比較 戒嚴時期光是李師科的"搶劫案"就全國嘩然 最後他也被判死刑定讞並接受槍決 所以那時的治安非常良好 姑且不論是否是專制極權 但是社會上就是很少發生殺人案件 可是戒嚴後隨著民主意識的抬頭 偏偏作為最後一道防線的"法治"卻沒有隨著發揮相對的作用 要知道民主的精神是在於自律後而自主 法治是確保民主的關鍵 但是隨著社會價值的變遷 很多人沒有這個認知 再加上家庭與學校教育的問題 所以助長了這類悲慘事件的發生"

有一種主張是 這種人不值得教化也不會改過 他們腦子裡不知道裝了什麼東西 DNA不知道出了什麼問題 犯了這種罪後根本就不值得去感化他們 直接斃了就好 假設在生理上真的存在這樣的人種 而機率上也還是會持續出現這種人 那死刑對DNA出錯的人有嚇阻作用嗎?
"這邊論述就問題很大 首先牽扯到人性到底是本善還是本惡的論述 我私下自己的研究兩者都有可能發生 但是這個大部分可以藉由家庭與學校教育等後天的模式來加以輔導減少可能性的發生 可以查看目前全國還有四十幾個死刑犯帶處決 有沒有人真的想去了解並研究他們後天的家庭與學校教育的狀況呢 我從來就沒看過廢死團體有這樣的研究報告出來而只是套用西方的數據 問題我們是東方的社會 不管是文化或價值觀上都有所不同 不能以這個作為一定要廢死的依據"

還有一種主張是 這種喪盡天良的人不值得用人民的納稅錢養他一輩子 判他們無期徒刑永不得假釋 根本無意義也浪費糧食 那現在要問的是台灣社會有需要因為有人犯了這種喪盡天理的罪刑後 大家就要用「不要浪費錢」的這種理由 來決定法官只能唯一宣判他們死刑嗎?「省錢」什麼時候成為追求司法正義的一部分?
這邊論述更是有趣 他先前舉"戴蒙就感嘆 加州花在監獄管理的費用直逼政府在高等教育挹注的錢"為例 現在又提出自我矛盾的論述 不是很奇怪嗎?

報復式的司法對於受害者及其家屬幫助不大 這種殺童案處以唯一死刑的修法 只是限縮法官裁量的空間並讓其他第三者自我安慰說以後就不會有這類型的犯罪會發生 這種心態就跟川普宣稱的 要防止恐怖主義攻擊美國最好的作法就是禁止外國人入境一樣的便宜 對於社會解決缺憾沒有幫助
基本上第一句就有很大的問題 誰敢說對於受害者與其家屬的心靈沒有重大的幫助 連強暴者在關入牢獄中 受害者在施暴者受刑之後仍會害怕強暴犯再出獄實行第二次的迫害 但是法律條文針對強暴犯通常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 問題強暴犯再犯的機率據聯合國統計為91% 那麼受害者就要一輩子處於擔心受害的狀況 這樣是否合乎人權? 因此鄭潔事件之後 多少家庭獲得了安慰與感激當時的部長羅瑩雪女士 此外川普是極右派人士 他先天就有非常嚴重的種族歧視 要舉例可以 但是拿來比較就是新聞媒體工作者在思慮上有所偏頗導致引用錯誤的例子

「小燈泡」走了 她來不及長大 也沒有機會理解大人世界裡現在的爭辯到底為了什麼?但也許大人們可以透過這個悲劇去思考「修復式正義」的另種可能 以彌補被害人因犯罪所受的傷害 讓台灣社會因為這個悲劇而能夠更團結 更成熟
說實話我對王景玉先生犯下如此重大的罪刑感到憤怒 他在法官面前非常清楚地論述對何要殺害女童的原因 只不過是為了傳宗接代 所以他挑選了一個四川的小女生作為獻祭 期盼會出現另一個四川的女子可以幫他傳宗接代 這已經是一種信仰上的嚴重偏差 他甚至可以舉出法官所用的凶器名稱有誤 可見他並沒有精神上的疾病
但是更讓我氣憤的是「小燈泡」的媽媽 首先偵查不公開是檢調必須的作為 但是她跟委任律師居然去問何時報告出來 這個她的律師就很有問題 偵查不公開蓮我非法律系的人都知道的行為 況且檢調公佈確切時間並不清楚 只是媒體在她們詢問後一個小時說檢調報告以出來請她們發表看法 首先媒體可能會誤導 再來沒有經過求證就批評檢調未通知家屬下公開 基本上她跟委任律師可以做的事就是上法庭作證與辯護 至於媒體她有保持緘默的權利 這是連總統都無法干預的事
再來她居然願意原諒王先生 這個我們是外人無法與以置評 但是我很想知道的是"王先生殺妳女兒的目的是為了傳宗接代 那請問妳是否要犧牲自己來幫助他達成願望呢?" 再者我真的很懷疑「小燈泡」是否會這樣地問"媽媽 我好痛喔 為什麼妳不來救我? 為什麼妳要原諒那個壞叔叔?"
我對殺害國中生以下(高中生大部分都有自主與判斷的能力)的加害者是完全不能原諒的 就算要犧牲自己的性命我也會誓死保護小孩 反正我已經活過四十歲了 也活太久了 還不如把希望寄託在這些有前途有未來的小朋友身上
我對"廢死"的議題並不感興趣 只是我好友要求所以我收集各種資料來論述我的觀點 但不一定是正確的 可是我一律主張依法行政 不干涉司法獨立 至於法官要採取哪種法條進行判決 這些我無能為力也是不該插手的 更何況除了一審之外 還可以繼續上述 並沒有不保障加害者的人權 而且也會做精神鑑定供法官作為判決的依據 至於尚在服監的人我對他們並不感興趣 因為很多是已褫奪公權 至於死刑犯就依司法部長的判定來決定是否執行 畢竟這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 當人民都不遵守法治時 這個國家離滅亡也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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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5-31 21:34
她, 36歲,台中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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