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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次等公民需繳稅養一等公民
作者: 浪淘沙 日期: 2013.11.13  天氣:  心情:
台灣的稅制改為
月薪資收入43900以下者,為次等公民
月薪資收入43900以上者,為一等公民
一等公民法律規定不得多繳稅,少繳者,逃稅者,無罪...
次等公民需繳稅養一等公民一毛都不可以少繳,少繳者,逃稅者,
判終身監禁於談台灣貧民區,需終身吃有毒的食品,不得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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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3-11-14 02:38
他, 98歲,Toronto,待業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3-11-13 21:45
他, 72歲,苗栗縣,農漁牧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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