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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為什麼雙軌制會被公平會取締呢?
作者: 夢想實踐家 日期: 2011.02.23  天氣:  心情:
1).工商部門打擊的重點:雙軌制傳銷

以美國康美國際集團公司名義(Kangmei International Group),號稱總部在臺灣,利用該網站傳銷康美系列產品。

採用雙軌且永不歸零的傳銷制度。

按消費金額的多少成爲不同級別的會員,享受相應的會員利潤分配。

會員再向下發展人員則有創業獎、對碰獎等報酬。

這種雙軌制(對碰)傳銷模式發展速度極快,當事人在大連地區短短兩個月的時間已發展會員100多人,銷售額925160元,獲利15萬元。

這種利用互聯網路從事的雙軌制傳銷將是各級工商部門在今後相當長的時間內打擊的重點。

網站:http://www.lcr88.com/Article/lldjt/bfjc/200606/8245.html

2).7.參加多層次傳銷支付一定代價之研究

報告人:范教授建得

東吳大學法律系

多層次傳銷的管理,隨近來「雙軌制」的被取締而引發各方之關注,其中涉及公平交易法以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的各種問題紛紛浮現。除管理辦法所涉及各類細節外,最引人注意的基礎問題,包括了公平交易法第23條的「合理價格」,以及第8條的「給付一定之代價」等問題。本文之探討重點,則係注重在對前述第8條有關「給付一定之代價」的研究。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8條之定義,係將「給付一定之代價」列入成為「多層次傳銷」之定義要件,從而令人以為,要求參加人以「給付一定之代價」來換取參與及分配利潤之機會並不違法,除非該傳銷結構違反了第23條有關質變多層次傳銷之定義,換言之,其參與者之主要收入不是來自於銷售商品之合理價格。這種法律結構其實並不符合規範多層次傳銷之需求與真義。

以美國經驗為例,不論聯邦法或州法,即將「給付一定之代價」列入「違法多層次傳銷」之構成要件中,且各州有不同的違法認定方式。本文即自美國法的經驗,分別按定義、發生背景、美國法例研析、給付一定代價之意義來詮釋這個問題。

行政院公交會網站:http://www.ftc.gov.tw/2000010129991231920.htm

3).范教授建得(東吳大學法律系)

近日來,多層次傳銷之管理問題,已隨多家雙軌制傳銷事業之受到處分而檯面化,而公平法在規範質變多層次傳銷之不足亦隨之顯現。究其大者至少有下列兩者:原依公平法制頒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雖意在預防,然因報備傳銷業者過多,且申報不實者其責任風險不高(雖有被勒令歇業之可能,然公平會過去主要係處以5至50萬元之罰鍰),導致業者反而有藉報備「正身」,誤導社會大眾之現象。

以刑事責任為規範依據第二十三條,其規定所涉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以及「合理市價」等充滿了不確定性,尤其當近來質變多層次傳銷已不再以「人頭稅」、「灌水高價商品」、「剝削下游」等手法來獲利時,如何在罪刑法定的理念下來執法頗為困難。

目前公平法修正草案主要即在處理此二者,先就預防質變部份言,新增第二十三條之一至之三即意在將公平法之適用納入「保障人民權益」的理念,亦即,將雙方之主要權利義務在法律中明定。此種作法符合規範的基本目的及其理念之達成。蓋原管理辦法意在要求資訊的揭露,然因上述原因每不能如願,而今若能將雙方主要基本權利義務納入法律規定,並對違法者按公平法新修罰則重罰(罰鍰)應較能發揮保護大眾之成效。

至於在解決罪刑法定的困難上,公平法新修條文係以高額罰鍰到停業、歇業等處分方式來補強現行法第三十五條的刑罰;按現行多層次傳銷的最大問題應在於「商品虛化」、「人為排線」、「獎金刷暴」等以「射悻」之機會為核心所引發的諸多問題,在美國,各州質變多層次傳銷之管理亦多以刑法為之,蓋因其行為本質多已涉及「詐騙」或不當的誘使社會大眾出資;其中聯邦政府更是以「證券詐欺」的理論來預防質變多層次傳銷的發生。惟吾等應如何納入外國經驗以為我國執法之參考,則仍有待法制與執法經驗的進一步調整或累積。

行政院公交會網站:http://www.ftc.gov.tw/20000101299912319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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