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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新聞眼:立法院財經委員會,擬通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0.11.30  天氣:  心情:
新聞眼:立法院財經委員會,擬通過之攸關國民重大消金權益的『金融消保法』。**『金融消保法草案 申請訴訟時間周四攻防』**本文摘自蘋果新聞
.分類:生活情報2010/11/30 00:16
.金融消保法草案 申請訴訟時間周四攻防
2010年11月29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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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快明年起,民眾和銀行的金融消費爭議,將有調處或評議機制,民眾金融消費權益將獲得保障。

【廖珮君╱台北報導】金管會本周四將赴財委會報告「金融保險消費者保護法草案」,相關內容將與立委蔡正元等51人提出的「立院版」,進行攻防戰。兩版本相較,立委縮短民眾申請訴訟時間,民眾向調處委員會申請後,15日內需進行調處,金管會則讓金融服務業1個月內回覆,若民眾不滿銀行回覆,才能再向評議機構申請。

立委版15日內調處
依金管會版本明定,民眾進入爭議處理機構做評議前,需先向銀行申訴,銀行需在1個月內回覆,若民眾不滿意,需在2個月內,再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立委版本則縮短受理期間。而根據金管會上周舉行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公聽會,律師林繼恆建議增設調處程序,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已允諾納入思考。依立委版本,增設調處委員會做調處;金管會版本則未設明定調處委員會,是由爭議處理機構做調處,該爭議處理機構為財團法人,並設基金,基金來源與立委版本類似,均由相關金融機構捐助。此外,民眾向調處委員會申請後,調處委員會在排除不予受理的條件後,需在申請受理後15天內進行調處,並明定45天內勸導雙方達成協議,若民眾未在45天內表示不同意,則視為調處成功。至於金管會更增設金融機構懲罰條款,若金融服務業未在期限內履行評議內容,金管會將可處評議決定金額的2倍罰緩,並將視情況,處金融服務業糾正、警告、命令該金融業停止或解除董監事、受僱人職務,甚至停止金融業全部或部分業務。立委版並無相關罰則,僅就保護基金管理定董監事罰則,如違反管理可解除董監事職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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