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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失業金』絕對不要領滿 6個月
作者: 隨筆 日期: 2009.02.25  天氣:  心情:
希望大家都不會要動用到失業金啦~

『失業金』絕對不要領滿 6個月

雖然你可能用不到,但可以告訴給可能有需要的親友,

及勞工朋友們~~~~提醒他們
『失業金』絕對不要領滿 6個月 ~~~~~~
記得哦~~~~一輩子最多只能領五個月 ,一旦領滿 6個月,

退休金就全部沒有了!
絕對不要因小失大!!!
今天上勞保局的網站上才看到的勞保局規定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 6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人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
如果你有十幾二十年的年資,郤又領滿六個月的人,

你的老年給付可憐了...><
可能有很多人都不知道,

快告訴你所知道身邊想領失業金的人吧 ....
附上勞保局的網頁 ,自己看看吧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071




給付標準及期限


更新日期 2008/12/12
一、 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二、 給付期限:
1.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2.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6個月為限;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3. 依前項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1) 查就業保險法與勞工保險條例,係屬二種不同法規,而失業給付係屬就業保險之給付項目,合先敘明。
(2) 就業保險法規定,領滿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係指被保險人參加就業保險期間,均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此重行起算之就業保險年資,並不影響其原有之勞工保險年資及未來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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