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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看不到前有測速照相標示 罰單撤
作者: 強威派 日期: 2008.05.12  天氣:  心情:
【新聞簡述】
北市男子賴先生將轎車停在路邊停車格,卻遭拖吊開罰違規停車九百元,他主張沒被通知停車格將被塗銷須配合移車,不應受罰,板橋地院調閱警方採證照片發現,同一停車格內新劃設禁停紅線有兩處中斷,吻合車輛停放的輪胎位置,罰單違反民眾對公權力信賴,准賴免罰。

「我知道自己一定會贏。」賴先生說那陣子把轎車停在新工作地點附近免費停車格,上班時會繞去看看,事發前一個禮拜太忙沒注意,但絕沒看到停車格將被塗銷的告示或通知,勝訴後將向警方討回一千八百元拖吊與代保管費。

【新聞評論】
賴先生今年四月底把車停在台北市石牌路二段三○一號旁停車格,六月二日驚覺車被拖走、停車格被塗銷,但新劃設的紅線有兩處缺口,剛好證明他合法停車。

這個新聞正好告訴我們,舉發單位從來就不慎重的開出舉發單,他們都抱著一個要不得的心態,寧可錯罰一百,也不可漏掉一個,反正舉發有誤,民眾就自己會來申訴或異議,他們從不考慮,錯罰就會浪費民眾的時間精神與金錢去對抗去申訴去異議,這不是浪費社會資源是什麼?

我們要教導民眾,由於紅單實在氾濫得過份,民眾接到罰單,必須仔細檢討,自己是否真有違反交通規則的事實,或者,舉發的理由與根據的條文是否過當,如果有一絲絲的不爽或不快不服,不必客氣與自責自認倒楣,必須勇於對抗,花一些時間與精力,取回的勝利代價,會讓您絕得是很有意義的。

新聞來源 【2007/12/03 蘋果日報】




[異議新聞] 看不到前有測速照相標示 罰單撤銷



【新聞簡述】
苗栗縣獅潭鄉一位66歲邱姓男子以「沒有明顯標示」提出申訴成功,縣警局交通隊撤銷他的超速罰單。邱先生是駕車經過台3線三灣鄉大河底,被交通隊的移動式測速器測到超速,他收到逕行舉發罰單後不服,向交通隊申訴,理由是他走的台3線舊路,警方在移動式測速器前,並無明顯標示。

交通隊調查,「前有測速器」的標示設在台3線的外環道,如果開車走台3線舊線看不到標示,為了避免糾紛,交通隊撤銷邱姓老翁的超速罰單,此外,交通隊也要求員警,測速器取締超速,路前一定要依規定有明顯標示,並拍照存證,讓違規超速駕駛服氣。


【新聞評論】
警方運用測速器取締超速,要有明顯的標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測速器取締超速,一般道路至少在100公尺,高速公路、快速道路至少在300公尺前,需明顯標示「前有測速照相」法有明文。

這是少見的一件申訴就成功的案例,不過很遺憾的,經過交通隊調查,「前有測速器」的標示當時確是設在台3線的外環道,但開車走台3線舊線無法看到標示,本來所開的罰單就有舉發的嚴重瑕疵,交通隊竟然不肯坦然認錯,還以「為了避免糾紛」,交通隊才情不願似的撤銷邱姓老翁的超速罰單,實在遺憾,要這些權力機關認錯實在困難。

其實諸如以下的許多被舉發案例,例如兩車同時被測速器拍到,或急救、急診,可檢具醫師急診做證明,申訴寫出理由,罰單可以由警察機關逕行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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