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媛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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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遭親人冒用作保 不須負票據責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0.12.04 天氣:
心情:
『遭親人冒用作保 不須負票據責任』**本文摘自蘋果新聞
讀者張先生問:若家中有人不斷在外簽本票借錢,甚至冒用家中其他人的名義當保人並簽名,被冒用的親人須要負責償還這些債務嗎?須理會那些上門討債的人嗎?被冒用不知情的保人須還錢嗎?該怎麼辦?
律師陳君沛答:
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因票據是「文義證券」,原則上只有在票據簽名的人,才須負票據責任。所以縱然是你的家人,以你的名字在外簽本票借錢,只要不是親自在票上簽名,就不必負任何票據法上責任。若是家人冒用你的名字為保人簽名,就構成「虛偽為票據行為」、「假冒他人名義」、「行使之目的」等犯罪要件,涉及票據法第十五條「偽造」問題,原則上被偽造的人不負任何票據責任,你可以對抗任何執票人,也就是你所說的登門討債的人。
妥善保管印章支票簿
但要提醒你,「印章」及「支票簿」要妥善收存保管,因為依法院的見解(最高法院四四年度台上字一四二八號判例),「印章與支票簿同時交他人保管」而遭偽造,此時被偽造的人也要負責任。畢竟你與家人間的關係本來就較外人更為親近緊密,若家人同時持有印章、支票簿,又用你的名義簽發票據,例如發票、背書或保證等行為,很難使第三人不相信他不是代理你行使權限,因此要妥善收存保管,避免不必要困擾。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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