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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有關於拾獲失物行使『留置權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0.12.14  天氣:  心情:
有關於拾獲失物行使『留置權』,法界人士之見解。**『 法界:拾物索酬不能違法律衡平』**本文摘自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0/12/14 21:39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陳亦偉台北14日電)社會近來發生數起遺失物拾獲索酬,讓失主感覺困擾的事件。法界人士指出,民眾拾獲遺失物固可依民法索取3/10報酬,若造成失主困境,則有違法律衡平性,可藉訴訟維權。


有媒體報導,1名大學生因拾獲婦人不慎遺失的新台幣2萬1000元生活費,將錢送警局後,要求依民法規定,向失主索3/10報酬。失主因獨自扶養1對子女,要求對方少拿一點遭拒,婦人只好給對方約6000元才拿回失款。日前也傳出有學生拾獲學妹的學費,要求索取報酬而引發風波。


民法第805條規定,拾獲遺失物,拾獲者可請求報酬,以不超過拾獲物價值的3/10為限,在報酬未取得之前,拾獲者對遺失物有留置權。


律師李傳侯表示,民法第805條對遺失物請求報酬的規定,當初立法意旨就是鼓勵拾獲者將遺失物交還失主,以讓失主更有機會找回失物為出發點;如果與道德觀念起衝突,也只能透過修法解決,但若修法降低報酬金的門檻,會不會減少拾獲者送交失主的意願,也應考量。


台灣高等法院1名法官表示,前述媒體報導的個案中,拾獲現金者的行為雖有法律依據,但無視失主經濟狀況,已明顯將法律降格為獲利工具。


法官表示,其實民法148條第2項就明訂誠實信用原則,意即在行使權利義務時,應考慮雙方利益的衡平性。個案中的拾獲者沒有顧慮到貧婦遺失的是子女生活費,還強制要求3/10的報酬,將造成貧婦生活陷入困境,已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再行使對遺失物的留置權,也失去法律衡平性。


另一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則表示,以媒體報導的個案看,失主若覺對方索3/10報酬是強人所難,可向法院提出請求返還訴訟,援引民法第148條第2項的概念,並需提出佐證,證明失物確有生活上急迫性,屆時法官衡量後,就有可能請拾獲者降低報酬。9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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