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媛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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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家暴案件,都不應牽連到『無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0.12.21 天氣:
心情:
任何家暴案件,都不應牽連到『無辜的孩子』。**『瘋狂 67歲男載汽油撞入 4童傷』**本案行兇者『死有餘辜』,而且不但會面臨『鉅額民、刑事賠償,更觸犯了殺人未遂罪。』*本文摘自民視新聞網
更新日期:2010/12/20 17:01 附註:殺人未遂罪之刑責,最重可判無期徒刑和死刑。
犯罪的流程可解為:陰謀→預備→(著手)→未遂→既遂(本資料摘自奇摩知識+)
所謂殺人未遂即「已著手實施殺人行為,但尚未既遂」的階段,如果犯罪未到既遂即中止,符合刑法第271條第二項之未遂罪。
例:甲以殺人意思,持衝鋒槍向被害人乙掃射,但是乙好命只被擊中腿部,送醫救治後並未死亡,甲犯殺人。未遂罪。
根據刑法第26條規定,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也就是說殺人未遂罪之處斷,「得」按照刑法第271條的殺人既遂罪減輕之(法官亦可不減輕)。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根據刑法26條後段,其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這稱為「不能未遂」,意指行為人所採取的手段根本無法致人於死,例如:甲以殺人故意,買了砂糖一包以為是毒藥,加入乙的飲料之中,乙並未死亡。甲放砂糖的行為根本無法致乙於死,雖成立殺人未遂,但法官量刑時必須減輕或免除其刑。
參考資料
台北縣板橋埔墘國小,上學時間發生一起驚悚撞車事件。
一名吳姓男子,開著裝有20公升汽油的轎車,衝進校園,撞上一堆學童,被撞的學童就像保齡球瓶,兩人被捲入車底、兩人被撞傷,闖禍駕駛,事後還在車內點火引爆汽油,還好學童都沒有生命危險,肇事駕駛則是重傷命危。
上學時間,大批學童魚貫進入板橋埔墘國小,一台白色自小客車,從校外急速衝進校園,來不及閃避的兩名學童,被捲入車底,師生呆若木雞,全都嚇傻,下一秒,車內閃出火光,企圖打開車門的家長被彈飛出去,回神後,車旁所有老師、家長,合力舉起車尾,將壓在車下的學童救出。
事故發生後,肇事車輛右側,留有學童課本及彩色筆等文具,左側滿地都是易燃衣物及紙條,駕駛座被火燻黑,擋風玻璃碎裂,驚人的是,車內竟然載有四桶總計20公升的汽油,事出突然震驚校園,家長譁然。
事故共造成四名學童受到輕重傷,一對劉姓姐弟送到和平醫院,弟弟皮肉輕傷,姐姐胸部肩膀傷勢嚴重,留院觀察,另外兩名送板橋醫院,6歲孟姓女童輕傷出院,但是10歲曾姓男童,被捲入車底,傷勢最重,他的叔父,新北市新科議員曾煥嘉,第一時間也趕到醫院。
至於肇事的67歲駕駛吳傳明,當下沒有逃出車外,身上二度灼傷還沒脫離險境,由於駕駛吳傳明傷重無法言語,目前警方只得知,他曾在7月份涉及家暴案件遭到移送,至於開車衝撞校園的動機,還有待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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