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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逝去的年輕生命
作者: D瓜 日期: 2011.03.23  天氣:  心情: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6228815.shtml

少女性侵命案 林國政7度評估會再犯

又見性侵累犯性侵殺人!除夕出獄的林國政,又在本月十三日性侵殺害葉姓國中女生;林嫌在服刑期間七度被評估有再犯之虞,警方和地方人士痛批司法縱容性侵犯,女學生的不幸,顯示防範機制出了嚴重漏洞。

失蹤八天的雲林莿桐鄉葉姓國二女生,警方已在昨天凌晨找到遺體。涉嫌性侵、棄屍的林國政,因兩度性侵服刑九年,卻在出獄四十天時,再度隨機性侵、殺人後棄屍。有員警在棄屍現場忍不住痛罵:「關乎死、打乎死,就是不要讓這種變態出獄!」


台中監獄表示,林國政因犯性侵案被判七年十一個月、竊盜案被判刑卅天定讞,八年前入監,今年二月二日服刑期滿出獄,剛好回家過年。監獄說,林在監期間由醫師、社工、心理師等專家先後做了七次評估,皆未通過安全評估,認定有再犯之虞,因此元月間通知雲林縣家暴性侵害防治中心接手輔導。

雲林縣社會處長丁彥哲說,縣府收到公文時已近二月,縣警局也通知林四月二日報到,醫療服務組排定四月十一日輔導,未料林在報到前犯案,「林在監獄這麼多年都沒有辦法矯正,突然丟給我們,要我們在一個月內負起責任,我也沒辦法」。

雲林檢察官指出,受保護管束的加害人若獲假釋,須向觀護人報到,並視狀況實施約談訪視,若有必要可施以電子腳鐐。但林國政是刑滿出獄,且犯罪時間在二○○六年七月一日刑法修訂前,依法不能強制配戴,「我們也很氣啊!」

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規定,監獄應在加害人刑滿前一個月,將資料提供縣市家暴性侵害防治中心,通知當事人到場進行個案資料建立,並應在一個月內安排身心治療或輔導,可惜此案未見主管機關輔導。

雲林縣長蘇治芬感到震驚、遺憾。她說,林嫌有性侵前科,警方原要他在四月二日、出獄三個月內到警局接受列管、輔導,但期限未到,竟又再犯,顯然法務部規定三個月期限實有檢討空間,將要求警方在性侵前科者出獄後,隨時掌握行蹤。

警方本月十八日將林國政「請回、配合」訪查葉女行蹤,因為供詞反覆,更無法解釋為何丟棄葉女的腳踏車,被員警及地方熱心民眾懷疑是最重要的關係人。前天深夜,林國政坦承性侵葉女後殺人棄屍,警方被他帶著四處跑,終於在彰化找到棄屍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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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他第三次的犯案

剛好陰錯陽差法律不追溯過往

然後又無法在監獄內接受強制治療

幹你媽的一定要驗到七次嗎

第三次沒過就強制治療了還要到第七次

一條生命就沒了

感覺上他應該判死刑或是無期徒刑(終生不得假釋、特赦)

不然照這樣看只要放出來一定還會在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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