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的六度,加那些,我師父有講,但人家不喜歡背,討厭背書。
至於十年來,一個人,如果每個月只有五千台幣,要在大陸、印度、德國、泰國之間跑,就得保證不生病。如果生病,全部都得花自己的。但五千?平常頂多能下班陪屬下喝點飲料或小酒,能存多少?
所以,當丫曲他在美國,住進州立醫院加護病房時,還有到普通病房,這些都需要人家幫忙。還有其它大小不一的事件,都是背後幫他擺平的。因此,七萬官司費是幫另外一個人,那還是小case,而大條的,在幫自己未來的老公。
捨得,捨得,有捨才有得。七萬,換得每年都有人幫人家慶生,而今天就一起去吃小火鍋了,下個月1日生日,今天吃得好飽。